高雄有位李姓男子今年5月與另一名李姓騎士發生擦撞,導致他的機車和名錶受損,提告求償24萬元。但橋頭地院簡易庭指,李男手錶毀損照並非事發當下拍攝,無法證明與車禍有關僅能獲得119元賠償。
根據判決書,李男主張今年5月19日上午8時許,李姓騎士會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與他發生碰撞,導致機車和手上價值港幣12.8萬元(約新台幣45萬元)的名錶(江詩丹頓)毀損。因此,李男認為李姓騎士必須賠償修車費用和手錶價格換算新台幣的一半,總計24萬元。對此,李姓騎士指李男無法證明手錶是因為車禍毀損,且他的機車也需要修繕總計2900元,李男應賠償一半。
橋頭地院簡易庭認為,經相關單位驗證,雙方應各負擔50%的過失比例,李男的修車費用降為482元。另外,李男雖有提供手錶損毀照、購買證明和發票,卻因為不是事發當下拍攝且做筆錄時沒有提及,無法證明損毀是車禍所致,因此不能賠償。
另外,根據《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李姓騎士也可求償修車費總計363元,在雙方互相抵銷後,李姓騎士只需賠償119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