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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意私房「陳老師」偷拍30女童 喊「永不再犯」二審仍判12年

    2025-12-05 17:46 / 作者 林佳鋒
    創意私房「陳老師」涉嫌將鏡頭藏在保特瓶、芳香劑中偷拍。資料照,刑事局提供
    台中地檢署偵破創意私房案,其中外號「陳老師」、在台北從事補教業的陳姓男子,在擔任教職期間,將女童帶回家偷拍洗澡,時間長達9年,受害者達30人,一審被依對未滿14歲少女猥褻行為、散布猥褻行為等55罪判刑12年。陳男上訴並保證永不再犯,希望減刑,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12年判決。

    根據起訴書,陳姓男子民國2015年起接續在台北市多家補習班任教,2019年起在某國小擔任代課教師。他為滿足私慾,將針孔攝影機裝在保特瓶或芳香劑中,放在補習班廁所偷拍女學生及女同事如廁。擔任代課老師期間,他還在學生校外活動爬山後把人帶回汐止家中洗澡,並以預先安裝的攝影機偷拍,時間長達9年,被害人數30人。

    此外,陳男更將影片合成他人性影像後,上傳Telegram群組及創意私房社群等。檢察官去年偵結,依《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少女為猥褻之行為、利用權勢猥褻、散布猥褻影像、竊錄隱私部位、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製造兒少猥褻行為影片、製造兒少性影像、散布兒少性影像等55罪,求處15年徒刑,台中地院一審判12年。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一時失慮犯法,深感懊悔,且證永遠不會再犯,也與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希望盡其所能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他還以有4歲女兒及老母親需要扶養為由,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57條減刑。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陳男擔任教職,本應恪盡己職,保護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卻濫用信任,為滿足個人私慾,惡性非輕。本案被害人案發時均為兒童或少年,陳男違反本人意願偷拍,且犯案時間橫跨數年,相關性影像數量不少,可見非一時失慮才偶發性犯案,因此不予減刑,維持原判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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