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刑警大隊。施書瑜攝
警政署20日啟用毒品唾液快篩,全台已查獲多起疑涉毒駕案件。快篩可在數分鐘內檢測多種毒品,被視為打擊毒駕新工具,但因屬初驗,判讀仍可能出現誤差,引發討論。警方表示,快篩結果僅作行政依據,刑責仍以尿液或血液鑑定為準;不過基層警憂心,僅依快篩結果管束駕駛,仍有誤判及程序爭議風險。
新制上路後,「拒測」成為外界關注焦點。依規定,駕駛若拒絕接受唾液快篩,可處高額罰鍰,並吊銷駕照及吊扣牌照2年;雖具嚇阻效果,但如何比照酒測建立明確標準,避免執法爭議,制度仍需持續檢討與完善。
由於快篩屬初驗工具,若駕駛因快篩陽性遭行政處分,事後卻證明未施用毒品,如何保障權益及救濟也是重點;法界人士指出,從攔停理由、行為觀察到快篩操作,只要任一程序出現瑕疵,都可能削弱證據能力,甚至影響案件結果。
基層員警私下透露,實際執行與制度原本設計間存有落差。有些單位怕案件數「不好看」,即便現場沒有發現毒品,也沒有明顯毒駕徵兆,仍會要求駕駛「自願驗尿」或進行觀察,再以尿檢結果判定是否涉及毒駕。
部分員警指出,若快篩結果缺乏後續鑑定支持,可能影響執法正當性並增加誤判風險,若在績效壓力下,也可能淪為統計工具,日後若證實誤判,還可能被提告,所有風險全落在第一線員警身上。
警方表示,啟動毒駕調查須具備客觀理由,例如行車速度忽快忽慢、偏離車道,或駕駛出現精神恍惚、反應遲緩等異常行為;若車內發現疑似毒品或吸食器,也可作為攔查依據,執法過程需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程序正當。
進入快篩程序後,員警會先觀察駕駛的平衡、步態與反應,再由駕駛自願簽署同意書提供唾液採樣。若篩驗呈陽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開罰並移置車輛,並經當事人同意或檢察官許可後採集尿液或血液進行正式鑑定。
警方強調,僅在鑑定陽性時,才能依《刑法》第185條之3追究刑事責任。唾液快篩只是輔助工具,主要用於強化現場判斷,並非直接認定犯罪;執法時,全程開啟密錄器錄音錄影,程序合法與證據完整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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