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少女22年前遭虐殺焚屍成為懸案,桃檢查獲情侶潘男陳女行凶起訴,一審均判無期徒刑。二審今天以證據不足認定2人摀著少女口鼻等行為,依殺人罪改判各14年半。可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87年12月間,當時年僅17歲林姓少女在潘男等人經營檳榔攤工作,當時在部隊服務的潘男,因與友人有吸毒習慣,憂心遭林女檢舉,又懷疑林女侵吞公款以及對另名吳男曖昧,竟夥同陳女、吳男及另一名當時未成年的陳女等人,將林女囚禁在檳榔攤2樓房間內凌虐。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林女慘遭剃光頭髮及毆打,一度逃離被抓回後,潘男等人萌生殺意,除徒手掌摑、毆打頭部、踹踩身軀,潘男更持棒球棍及開山刀毆打砍殺林女,甚至用毛巾纏繞林女頸部,再插入棍棒絞殺致死,過程中其他共犯還不斷施虐,事後將林女屍體棄置平鎮區復旦路旁草叢,購買3桶汽油點火焚屍。
檢方去年8月起訴,潘男等人殺人罪嫌,雖然發生在20多年前,但刑法並無追訴權時效消滅問題,全案偵結起訴潘男、陳女,至於另名涉案陳姓女因當時未成年,由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至於吳男逃匿已發布通緝。
一審桃園地院依殺人罪判潘男、陳女均為無期徒刑;潘男及陳女均否認殺人犯行,並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應為免訴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則循告訴人(被害人父親)所請,提起上訴求處2人死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應仍為實體判決,本案依多名證人證述、及潘男、陳女供述,以及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定2人犯案事證明確,潘男辯稱僅參與事後棄屍、焚屍行為,以及陳女辯稱僅目睹部分過程而無殺人犯意,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審表示,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潘男及陳女有以濕紙摀著少女口鼻,使少女難以呼吸,一審認定此部分的殺人手段有違誤。
二審審酌潘男及陳女僅因細故虐殺少女,手段凶殘、惡性重大,使告訴人痛失愛女,犯罪所生結果嚴重,考量2人犯行分工及犯後態度,行為時年輕,思慮欠周,且案發至今逾20年等,改判2人各14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