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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犬養14年遭比特犬咬死、獲賠精神慰撫金10萬元|新北地院:寵物非物、已近似家人

    2021-05-10 16:50 / 作者 張佩雯

    新北市林口運動公園2019年發生一起馬爾濟斯犬遭2隻比特犬、1隻流浪犬咬死事件,痛失愛犬的沈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向比特犬李姓飼主提告「損害賠償」。新北地院近日作出判決,被告除應給付馬爾濟斯犬之急救費用、遺體處理費用約7萬元之外,另須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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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林口運動公園發生一起馬爾濟斯犬遭比特犬咬死事件。(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帶愛犬到公園運動、竟遭比特犬攻擊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27日上午7時許,沈男一如往常帶著愛犬前往林口運動公園運動,當他們在草地上休息時,李姓飼主以牽繩牽著2隻未戴口罩的比特犬靠近,旁邊還有一隻流浪犬。突然之間,比特犬竟掙脫牽繩衝過來,3犬輪流咬傷受害的馬爾濟斯犬,



    雖然李姓飼主趕緊叫喊拍打、想拉走比特犬,沈男及旁邊的棒球隊員也衝過來幫忙,希望能趕緊將犬隻分開,但多名成年人均無法讓比特犬放棄攻擊,直到馬爾濟斯渾身是血、無法動彈時,3隻大型犬才鬆口,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被告飼養的比特犬屬具於攻擊性之寵物,攜進林口運動公園時,自應遵守《動物保護法》規定,為比特犬配戴口罩,然其卻疏未為之,才會導致馬爾濟斯犬遭撕咬致死,因此被告自有過失,且與馬爾濟斯犬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新北地院:應認「動物」非物,是「獨立生命體」



    新北地院並指出,雖然我國民法現階段認為僅有「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主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則均屬「物」,然而,「動物權」之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



    法官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可依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法令。



    因此,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填補如動物遺體處理費用之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新北地院審酌原告飼養愛犬長達14年之久,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竟突遭系爭比特犬輪流拋咬至死,其精神上當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自堪肯認,是以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馬爾濟斯犬急救費用、遺體處理費用約7萬元,合計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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