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示意圖。取自pexels
一名曲姓男子擔任詐團「取簿手」及「車手」連犯17案,均遭法院判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新竹地院定執行刑,曲男沒意見,法官認為不該輕縱,否則會讓人心存僥倖,誤以為「服刑沒幾年即可出獄,又是一條好漢」,將所有刑度加總後直接裁定關19年,曲男嚇壞提抗告。高院罕見認定一審未考量犯罪關聯性,裁定不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逆轉改裁定應執行9年6月,等於將曲男刑度直接砍半。可抗告。
判決指出,曲男擔任詐騙集團的「取簿手」(依上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金融帳戶金融卡)及車手(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前往提款機領贓款後交給上手),在2022年5、6月間持續犯下17案,分別遭高院、台中地院、台北地院及士林地院判處8個月到1年4個月不等刑期確定。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新竹地院認為,判決刑度都是由「最低度刑」之一年開始向上量刑,刑度實屬偏輕,斟酌判決裡定應執行的內部界限要求,實際的執行刑根本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官認為,曲男犯下多次加重詐欺案件,被害人眾多、金額損失龐大,嚴重危害我國治安及人民的財產權,不宜輕縱,否則不啻讓他心存僥倖、認為從事詐騙成本低廉,「服刑沒幾年即可出獄,又是一條好漢」,也會反映出法院縱容詐騙集團為所欲為之立場,實在不妥,因此綜合考量後,加總有期徒刑部分定出應執行19年。曲男看到刑度後嚇壞立刻提抗告,他主張,他的犯案時間點多集中在2022年,是同一個時期犯的罪,只是因為檢察官先後起訴才分開來審判。他喊冤說,自己都坦承認罪,如果裁定他要關19年,將讓他所受的處罰遠高於所犯的罪行,希望二審能秉持刑罰公平、比例原則,對他從輕量刑,讓他有挽救家人感情的機會。
高院認為,數罪併罰的定刑期方式是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的法定範圍,目的是合併斟酌各罪及宣告刑,進行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而不是直接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才能符合罪責相當的要求,這是一種特別量刑過程。高院認為,定執行刑固然是法院職權裁量範圍,但裁定不是恣意,也不是單純的計算而已,要考量罪責相當原則及兼顧特別預防的刑罰目的,更要具體審酌犯罪過程中各罪彼此之間的關聯性,也要考量對被告矯正的必要性,最後做出妥適、合目的性的裁量。高院指出,如果行為人犯罪的數罪,行為態樣、手段和動機相似,合併處罰時應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
高院指出,曲男犯下的17宗罪,全都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點均在2022年5、6月間,犯罪時間都很接近,而且類型、樣態和動機也很類似。高院認為,一審沒有具體審酌他的犯罪關聯性等因子,定出應執行刑的時候,把宣告刑直接加總為19年,導致刑度完全沒減少,行使刑罰裁量權不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裁量不妥適。高院因此破天荒撤銷一審裁定,自為裁定應執行9年6月,等於將曲男的刑期一舉砍半。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