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錢帥君男友郭哲敏。資料照。廖瑞祥攝
綽號「小明」的名模錢帥君男友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一審重判11年8月,全案上訴後,高院值日法官陳勇松諭知續押3月。他委託律師聲請具保停押,猛轟檢舉人挾怨報復、台灣司法無審判權,另嗆一審沒弄懂「線上博弈世界供應鏈」的概念才判刑,更提出進化版的電子監控措施,另稱陳勇松應迴避未迴避。但他拚交保的主張都被高院合議庭逐一打臉,日前駁回聲請。
郭哲敏是錢帥君男友,也是88會館及AE集團負責人,他因為主導經營線上博弈海撈35.7億餘元,地下匯兌金額高達218億,另居間抽佣1.2億元,共謀利逾37億元。持續在押的郭哲敏,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曾獲合議庭裁定2億元交保並配戴電子腳環,但今年4/11傳出電子監控有多次違規告警事件,慘遭逆轉羈押,一審新北地院日前重判11年8月徒刑。
沒想到,郭哲敏上訴後移審高院,值日法官6/16仍諭知羈押3個月,郭哲敏委託律師聲請具保停押,希望爭取恢復自由身。
郭哲敏曾潛逃出境,在除暴特勤荷槍實彈戒護下返台。讀者提供
郭哲敏在調查局、刑事局幹員押解下,自泰國曼谷搭乘華航班機返台歸案。調查局提供
聲稱誣陷,「台灣沒有審判權」郭哲敏洋洋灑灑地提出多項主張,他痛斥,李姓檢舉人挾怨報復,才誣告他從事地下匯兌。
至於經營線上博弈的部分,郭哲敏辯解「犯罪結果地都不在台灣,這樣有審判權嗎?」他認為,一審搞不清楚「境外線上博弈世界供應鏈」的概念,自己的AE集團相信境外站長是在「境外,」他何罪之有?
郭哲敏表示,自己沒有逃亡動機,當時他是擔心李姓檢舉人找警政高層清算自己,屆時他會跳到黃河都洗不清,才沒有及時返台到案,而且,當時他入境泰國是持柬埔寨護照,泰國要驅逐他出境,他原本可以選擇回柬埔寨,但他堅信台灣司法會還他清白,因此決定返台面對司法,簽下自願返台同意書。
郭哲敏說,自己才年過40歲,還有很長的人生要過,不會為了這個案子就放棄台灣,他被羈押已經1年8月,未來就算有罪確定,他只需服刑3到4年就可以假釋。他認為,一般理性的人絕不會為了3到4年的短暫失去自由而逃亡,害自己一輩子沒辦法回到自己覺得最舒服的國家。他抨擊,一審是誤信檢舉人虛構的故事才判他刑。
他也主張,一審沒有理解電子監控的功能限制,因此誤認他有逃亡動機,他說,自己從今年1/28交保,直到4/11改遭羈押,中間的兩個半月期間,電子腳環一定也時常斷訊,不是他起心動念想逃跑,才去把電子腳環弄斷訊,藉此測試電子腳鐐的效能。他認為,一審只要徹查他和科控中心的通話紀錄,就能證明他沒有逃亡疑慮,但法官根本連查都不查。
名模錢帥君。取自錢帥君臉書
郭哲敏女友錢帥君(黑衣)曾現身新北地院旁聽郭涉及的地下匯兌案。資料照。讀者提供
建議「進化電子監控」,嗆「法官應迴避」郭哲敏更進一步具體建議,二審可以強化對他的電子監控措施,以取代羈押。
他解釋,為了避免GPS在室內斷訊,連手機無法連絡,他可以提供中華、遠傳和台灣大哥大等3種電信門號給科控中心,除非3種電信都訊號不佳,否則應該可以聯絡到他。他更建議,法官可要求他將3個電信的門號都開「GOOGLE地圖」分享給法官指定之人,意思就是,除了透過電子腳環的GPS掌控他的行蹤,更可以透過手機4G/5G或WIFI訊號強化監控行蹤的精準度。此外,法官也可以下禁令,命他如果離開雙北市,應在前一天通報法官指定的人。
他更說,之前高院法官陳勇松曾經參與駁回他的一審羈押裁定,但在第二審接押庭時,卻又由他負責審查羈押,已經構成《刑事訴訟法》「法官曾參與該案件之前審裁判者」之事由。他認為,或許不一定適用(迴避),但秉持平等原則及落實迴避制度的立法精神,也應該類推適用(迴避),主張法官陳勇松應自行迴避審查此案。他希望二審能撤銷羈押裁定。
郭哲敏為了交保提出多項主張。資料照。廖瑞祥攝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郭哲敏經檢方起訴賭博、組織犯罪條例及洗錢等罪,一審認定事證明確而判處11年8月,顯見犯罪嫌疑重大。合議庭考量,他涉嫌的銀行法為7年以上重罪,加上一審判重刑,已經升高畏罪潛逃的動機,因此有逃亡之虞,無法用具保、科技監控或加保方式取代羈押,值日法官處分羈押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指出,郭哲敏雖然主張撤銷羈押,但他否認經營地下匯兌及爭執賭博的審判權,這些都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實體問題,有待日後審理認定,和羈押審查只以「形式」或「程序」判斷犯罪嫌疑重大不一樣。郭哲敏被判重刑,宣告沒收追徵的犯罪所得也高達35億餘元,逃匿規避審判或執行的可能性很高,況且他在偵查期間被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加上持有柬埔寨護照可以入出境,足以認定他有境外生活的能力和資力。
此外,郭哲敏抗辯說,處理本案的值日法官陳勇松曾在去(2024)年10月8日駁回他的羈押抗告,認為陳勇松應自行迴避這次的羈押處分,但依照《法院組織法》規定,陳勇松所屬合議庭當時駁回的,是審判中的羈押抗告裁定,不是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案件,因此不適用他主張的迴避規定。再者,本件羈押審查只針對上訴的移審程序,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的應自行迴避事由有差別。
合議庭據此認定郭哲敏聲請具保無理由,日前駁回聲請,全案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