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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前任寫給自己的信也有罪?」律師解析周揚青分手信:請不要一時衝動就學她

    2020-04-27 14:52 / 作者 吳亭頤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新聞效應開始往外擴散,射程超級廣,不只鄧惠文有事,連我的好友麵攤大叔都被波及。麵攤大叔的個性我是知道的,至少,他不會替羅志祥這種行為講好話,只是希望周揚青能趕快走出來。


    不管周揚青這樣做好不好,有沒有錯,也不管是要當危險情人還是警惕其他女孩子不要被騙,我都沒有意見,只想提醒一件事:



    想要效法這個方式來撫慰受傷心靈的女孩子(或男孩子)們,請先學會保護自己。



    從新聞來看,周揚青進行這些事情前應該是有經過縝密的規劃,甚至有請律師評估法律風險之後,才選擇自己寫分手信而非直接公布資料。如果周揚青說的是事實且有證據,說這些故事就不怕被告誹謗,但她若直接公布資料,有時就不只是有沒有構成妨害名譽的問題了。



    請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就學她這麼做!!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圖片來源/羅志祥、周揚青微博)

    每次看到女孩子報復前男友的方法都是在網路上公布前男友寫給自己的懺悔信,我都會捏一把冷汗。因為,如果直接公開前男友寫給自己的信,是有可能會吃上著作權法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有時甚至還會成立擅自重製或擅自公開傳輸罪



    大家可能會很驚訝,「什麼,我公開他寫給自己的信也有罪?!」



    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人的權利,而且侵害公開發表權,可不只是民事賠償而已,而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者,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條就是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第16條是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第17條則是禁止不當改作權。



    若法院認為這樣公布雙方談話內容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也可以成立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罪與擅自公開傳輸罪。

    周揚青分手信(圖片來源/周揚青微博)

    之前高雄就發生過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一家書店看到一個心儀的女孩子,於是偷偷丟一張紙條在她包包裡,表示希望能夠認識這位女孩子,這女孩子就回信問他是誰?為何要這麼做?因為男子回應內容讓兩人不歡而散,女孩子把雙方往來的內容貼在PTT上面公審,結果男子提告,法院判決這個女孩子侵害了男子在兩人私訊信件寫的內容的公開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判賠償11000元。



    看判決,男子刑事部分似乎只有告妨害名譽,沒有告侵害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可能是來不及在半年內提出告訴),法院又認為女孩子說的話沒有構成妨害名譽所以刑事部分女孩子無罪,但民事部分就不同了。法院在民事訴訟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女孩子有侵害到男孩子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才判決女孩子敗訴。



    亦即,男子如果提告侵害著作權的刑事,女孩子是有可能成罪的。

    看過他寫的內容之後,大概都能理解女孩子為何會這麼生氣地把文章PO在PTT上公審,何況又是男子主動搭訕,女孩子這麼做在情在理都沒問題,但結果卻是被判賠11000。



    實在不想看到已經受到感情傷害的女孩子又受到二次傷害,只能在此提醒,想要學周揚青的女孩子們,行動前請先三思,並先保護好自己啊。



    除了著作權法可能還會有妨害名譽以及妨害秘密罪也可能違反個資法,著作權是一般人比較少思慮到但卻是最容易成立的罪。

    作者: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文章出處: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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