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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守賴清德寓所竟翹班 憲兵跑去「鬆一下」下場出爐

    2025-02-18 19:43 / 作者 陳怡穎
    台南地方法院。翻攝Google Map
    憲兵指揮部台南憲兵隊賴姓上士分隊長與陸姓上兵,去(2024)年駐守總統賴清德的安平區寓所時,竟在清晨集體翹班,分別到美容養生館與市區閒晃。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決賴姓上士分隊長1年1月徒刑、陸姓上兵拘役50天,兩人均獲緩刑,並須分別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與3萬元。

    判決指出,去年5月12日凌晨,時任台南憲兵隊賴姓上士分隊長與陸姓上兵,負責駐守時任副總統賴清德的台南安平寓所,擔任警衛勤務。然而,兩人竟在凌晨0時41分擅離崗位,陸姓上兵開車載著賴姓上士前往台南市永康區的某美容養生會館。抵達後,陸姓上兵進入店內消費,而賴姓上士則在附近閒晃,直到凌晨2時45分才返回崗位,整整離崗2小時。

    案發後,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介入調查,並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兩人隨後於去年6月相繼退伍,賴姓上士於6月1日退伍,陸姓上兵則於6月18日離開軍旅。

    台南地院審理時,兩名被告均坦承犯行。法官認定,賴姓上士擔任安平寓所留守主官,竟擅離職守,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長官擅離部屬罪」,依法應受懲處。不過,考量他需撫養父母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且曾罹患惡性腫瘤,目前仍需定期追蹤,家庭經濟負擔沉重,因此判處1年1月徒刑,緩刑2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5萬元。

    至於陸姓上兵,身為立即反應預備隊成員,未經允許擅離勤務所在地,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法院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並同樣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法院表示,兩人無前科,犯案後亦承認錯誤,考量其犯罪動機非出於惡意,而是因一時失慮,已深刻反省,加上已退伍,無再犯之虞,因此予以緩刑處分。

    據了解,安平寓所是總統賴清德在台南購買的住宅,坐落在安平區金城段,維安依照「特種勤務條例」規定辦理,由憲兵負責站崗與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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