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11/1)公布修正必要藥品清單。藥品示意圖。取自Unsplash
食藥署今(11/1)公布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擴大必要藥品品項為481項(含新增117項、刪除34項),其中新增最多類別分別是抗感染藥品、抗腫瘤及免疫調節劑、心血管藥品。食藥署指出,必要藥品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情況,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通報,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食藥署表示,因應疫情、俄烏戰爭、通膨、因解封傳染病增加等情事,各國皆面臨藥品供應穩定性之問題。食藥署為強化藥品供應監測,於今年7/17進行預告,經參採各界意見後,於11/1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擴大必要藥品品項為481項(新增117項、刪除34項)。列入清單的必要藥品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情況,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通報,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食藥署指出,此次修正清單主要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2021年第22版Essential Medicines List新增品項、國內專科醫學會建議、美國行政命令公告之關鍵藥品清單內醫療機構急症病人最需要藥品、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之儲備藥品、衛福部疾管署建議新增的抗感染藥品與疫苗等。新增最多之前三項類別,分別為抗感染藥品共29個品項、抗腫瘤及免疫調節劑共19個品項及心血管藥品共12個品項。
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表示,納入「必要藥品」期盼達4大目標,分別為:一、提醒業者加強監測藥品供應品項;二、有利輸入業者爭取藥品輸入;三、加速必要藥品相關藥證審查作業;四、鼓勵輔導業者申請必要藥品學名藥許可證,除了有利業者爭取藥品輸入之外,也能藉此保障民眾用藥權。
陳惠芳指出,依藥事法第27-2條規定,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情況,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陳惠芳提醒,依藥事法第96-1條第2項規定,藥商違反第27條之2第1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今年缺藥潮導致癌友用藥短缺,包含疼始康定、默痛舒等,雖然食藥署立刻提出替代藥品名單,但遭指副作用大。陳惠芳表示,疼始康定今年3月因俄烏戰爭導致鋁箔短缺、無法包裝出貨,原定11月底恢復供應,經持續與業者溝通,20毫克錠7月已恢復臨床使用,10毫克錠今天起恢復供應。陳惠芳並提到,用於緩解嚴重及頑固性疼痛的默痛舒(MXL)今年4月原廠停止生產,食藥署已提供3款替代國產自製藥品名單,目前全數穩定供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