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饒河夜市,與本文無關。美聯社
食藥署今(4)日正式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未來全台所有食品業者,包括小吃店、流動攤販、餐廳,從業人員如在未洗手或未做防護的情況下,接觸即食食品前接觸金錢或其他污染源,未改善最重可處新台幣2億元罰鍰。
為持續精進業者實施衛生管理及配合實務需求,食藥署今(4)日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針對適用對象、外送平台衛生規範、餐飲業操作人員、食品添加物管理及證照申請機制等面向,進行全面修正。
食藥署指出,過去針對製造業的製程控管、文件與紀錄保存、檢驗與量測等規定,現已正式擴大至所有食品業者,包含餐飲服務、流動攤販、食品販售與運送業等,皆須依規落實衛生管理措施。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表示,這次修法最大亮點之一,是將過去僅適用於食品製造業者的規範,全面擴大至所有食品相關業者,未來包括流動攤販、餐廳等,都必須依規保存食品製程、檢驗與紀錄至少五年,接受稽查。
劉芳銘指出,為防範食物中毒風險,明文規定從業人員接觸金錢或其他污染源後,若未洗手或穿戴手套等防護設備,就直接處理食品,將構成違規。民眾如發現可向地方衛生局檢舉,經查證屬實,業者需限期改善,否則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6萬元至2億元罰鍰。
針對外送服務的衛生風險,此次也明文納入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的管理規範。未來外送員需接受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並留下紀錄,且在取餐與交餐過程中,禁止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運送過程亦應控管時間與溫度,避免食物變質。
此外,針對低溫物流配送,業者將被要求抽測配送車廂體或容器內的環境溫度。依規定,冷藏食品環境不得高於攝氏7度、冷凍食品者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12度。劉芳銘強調,車門頻繁開關可能導致溫度波動,因此業者必須落實自主監控與紀錄。
食藥署強調,只要發現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