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膽示意圖。取自於Pexels
食藥署今(10)日公布「113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執行結果」,5件產品不合格包含在澎湖抽驗到的「海膽」重金屬鎘超標,以及高雄市、台南市檢出「巴西蘑菇」重金屬鎘超標,全數違規產品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
食藥署去年(113年度)10-12月總計完成抽驗73件食品重金屬,結果有5件檢出重金屬鎘不符標準,包含2件水產品、2件巴西蘑菇及1件黃金亞麻籽,同批違規產品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其中,在澎湖縣「阿嬌姨海邊小舖」被抽驗到的「海膽」,檢出重金屬鎘0.4 mg/kg,超過標準的0.3 mg/kg。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複抽仍不符規定,依違反食安法第17條,開罰3萬元。
食藥署也在高雄市的「恆德行」以及台南市的蕭姓業者處抽驗到的二件「巴西蘑菇」,分別檢出重金屬鎘6 mg/kg、7 mg/kg,均超過標準的2 mg/kg,前者因未保留來源文件;後者則因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妨礙衛生局調查來源,兩者都開罰3萬元。
食藥署今(10)日公布「113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指出,食品中所含重金屬可能源自天然存在或是受人類工業活動污染所致,其對於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與各種金屬特性及暴露程度有關,為了保障國人飲食安全,將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違者依同法第48條第3款,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該法所規定之查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113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強調,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
食藥署表示,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