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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體罰、性騷學生遲未解聘還領半薪 監委糾正南投縣府、日新國中

    2026-03-16 19:50 / 作者 林佳鋒
    黃姓教師涉及體罰及性騷擾學生卻未被解聘,監察院對南投縣政府及日新國中糾正案。資料照
    監察院指出,南投縣日新國中黃姓教師因涉及體罰及校園性別案件,經調查屬實決議解聘,然而校方調查期間並未停聘,南投縣府又以程序問題3度退回解聘案,程序嚴重延宕,至今未解聘,侵害受害學生權益,因此糾正南投縣政府與日新國中。

    監察委員葉大華今(3/16)表示,黃姓教師2024年4月期間,涉嫌使用工具打學生、責令學生做特定身體動作,且實施對象為全班學生,期間長達2年之久,某名學生甚至被打到跪地求饒,情節重大,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然而,葉大華指出,日新國中報請南投縣政府審議過程中,衍生出該校教師會未正常運作,導致教評會教師代表不適格的疑義,遭南投縣政府3度退回校方重新審酌,此為南投縣社會局及勞動局長期疏於主動、定期查核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態、未善盡監督義務所致。

    葉大華提到,南投縣府為解決相關爭議擱置該案,導致黃姓教師迄今仍處於暫時停聘、支領半薪狀態,解聘程序未落實。且校方於調查期間僅核予黃師事假,未及時評估體罰情節重大依法暫時停聘,以維護學生權益。

    葉大華指出,縣府無從回應學生蒙受身心傷害、恐懼,以及迫於教師權威而配合「花錢求免罰」、「服務黃師私人事務」等情事,也證明縣府平時督導業務的怠失,縣政府及日新國中已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難辭其咎。

    葉大華也提到,本案遭南投縣政府多次退回原因,也包括黃師違失行為同時涉及《教師法》關於「體罰」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同解聘事由,教育部未能提供處理同一教師違失行為涉多重解聘事由的明確指導原則,也未建立教師會適法性爭議之跨部會協調及處理原則,使學校無所依循,容有不當。

    另外,葉大華表示,南投縣政府對於學校教師會有輔導及監督之責,但社會及勞動局督管人力僅2人,須督管轄內1600多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確有困境,南投縣府應正視,避免類似本案間接造成的程序爭議再度發生。

    葉大華也提到,日新國中蕭姓校長在調查處理期間,竟在教評會正式決議程序外,透過LINE群組公開發表「校長的信」,又私訊某校外調查委員表達「慎思評估可否將懲處建議解聘1年改為終局停聘3年」等,意圖影響相關人員對黃師的處置,應予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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