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例即將上路,車輛與行人距離3公尺需停讓,違者最高罰6000元。陳品佑攝
為改善行人地獄形象,警政署上周公布,只要行人在斑馬線上,不論遠近,車輛皆須停讓,遭民眾批矯枉過正又不實際。交通部今(6/26)重新研議,傍晚拍板定案決議維持現行標準「車輛與行人間格3公尺需停讓」,若6/30修法上路後發生駕駛人違規,最高可裁罰6000元,以及記3點、參加道安講習3小時等懲處。
因行人無辜傷亡事件未能有效改善,立法院於4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此條例包括汽機車駕駛人須依規定停讓行人,將於6/30正式實施,違者須加重刑罰。
不過,警政署為配合新條例上週(6/21)公布執法原則,說明只要行人走在斑馬線上,不論車輛距離遠或近皆需停讓,遭民眾質疑簡直矯枉過正,標準太過嚴苛反而加深行人與駕駛之間的隔閡。
對此,交通部長王國材於今日與警政署等相關單位針對執法原則重新討論,決議原先違者開罰金額已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且駕駛須被記3點、參加道安講習3小時,若真的調整成新標準,恐怕會衍生更多問題與紛爭,決議維持人車距離保持3公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