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工會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席言詞辯論庭。資料照。翻攝台灣鐵路產業工會臉書
台鐵產業工會2017年發起春節「依法休假」行動,台鐵決議懲處336人,工會端向勞動局申請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被駁回,打官司要求勞動部更改處分及命台鐵撤銷懲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台鐵「請員工按班表出勤、未依規定逕以曠職論」等4作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台鐵、勞動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大逆轉,工會敗訴確定。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在2017年1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首次會議決定,在同年1/27到1/30發起除夕和春節等應休假日「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活動,有336名勞工參加,最後成員因「曠職」分別被記申誡、記過或考績乙等。
工會認為,台鐵在1/10、1/12及1/25分別發函,要求員工依照排定班表出勤、未依規定出勤者一律以曠職論處、聲稱輪班日無法出勤應完成請假手續及事後核定336人曠職等,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要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能裁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也應該命台鐵撤銷曠職紀錄,同時不能以曠職為由,用考績、記過或扣薪等方式懲處員工。但工會的訴求全遭勞動部駁回。
工會打行政訴訟,北高行曾判工會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勞動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
台鐵員工依法休假遭懲處,打官司逆轉敗。資料照。陳品佑攝
北高行認定,農曆除夕和春節的4天,是《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日子,但這些日期是法定應休假日,勞工依法沒有出勤義務,雇主雖然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後讓他們出勤,但為了避免「個別」勞工因相對弱勢難以對抗雇主而淪為形式上同意,所謂的「勞工同意」不但要取得勞工「個人」同意,還必須是「事前」且「知情」。
北高行認定,當時台鐵排定「法定應休假日」班表時,未事先徵得336名員工的個人同意;台鐵也不該用「台鐵預先擬定的出勤班表」及所謂的「作業慣習」、「勞資慣例」及「台鐵工會的同意出勤」取代勞工個人同意,然後再進一步自己解讀為,如果勞工不主動表示要更改班表或完成請假手續,就是「明示」或「默示」同意在應休假日上班。
北高行認為,台鐵不能拿「招募簡章」、「工作規則訂有員工應配合業務需要必須輪值出勤」等規定,以違反《勞基法》最低標準的方式,認定336名員工沒有請假就屬於「曠職」。北高行認為,上述行為都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至於勞動部該不該命台鐵撤銷懲處等,應依判決法律見解做成合法適當的裁決。台鐵春節疏運。資料照。陳品佑攝
不過台鐵、勞動部上訴後卻出現大逆轉。
最高行合議庭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工會爭議行為,是工會為達成主張,發起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行為,本質上算是多數勞工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手段,拒絕履行工作或妨礙事業的正常運作。工會因勞資爭議發起集體休假工會活動,基於工會自主,固然可以主張不循法定爭議行為等機制,但仍應依約、依法辦理,並符合誠信原則,才具備正當性。
合議庭解釋,台鐵依法實施「輪班制」下,依據工作規則及實際安排等,形成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的作業慣習,並未違反《勞基法》所訂的最低標準。此外,用工作規則所設計的休假、請假程序規範,並不是在台鐵員工應受《勞基法》保障的勞動條件做更不利的規定,因而對本件集體休假活動的安排有拘束力。合議庭認定,集體休假活動的實際權利行使狀況,沒有全部依約、依法辦理,不符誠信原則,審酌台鐵和員工間的職務、勞動關係等整體脈絡,難以認定台鐵的因應行為已構成不當勞動。合議庭今天認為,台鐵、勞動部上訴有理,因此自為判決,逆轉判工會敗訴。全案確定。
本案承審合議庭為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合議庭審判長為胡方新,法官鍾啟煒、張國勳、林欣蓉及林麗真。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鐵懲處無不當。侯柏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