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早已開始法庭直播。資料照。陳品佑攝
藍白立委聯手強推「法庭直播」修法過關,明定地院及高院的事實審(若涉及重大公益或矚目案件),可依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職權實施公開播送,將於10/16施行。原本外界預估柯文哲的京華城案有機會第一例,但根據司法院推出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草案,未來外界只能看到「言詞辯論」及「宣示判決」的畫面,將採取「單一鏡頭」、「定向定焦」之拍攝方式,而且在判決後或公告後才會播出,外界確定看不到柯文哲和檢察官的鬥嘴現場。
司法院9/25上網預告《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草案,草案共有15個條文,並縮短預告期為7天。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聯手藍委力推法庭直播,外界咸認柯文哲案將成第一個聲請案例。資料照。廖瑞祥攝
其中,草案第三條規定,應該公開播送的法庭錄音錄影,是指「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的錄音、錄影」,而錄影方式應該以「單一鏡頭」,「定向定焦」為之,不得特寫及拍攝國民法官。司法院說明,這是為了避免攝影方式對程序參與人造成不必要的陳述壓力,適當保障隱私,維護公平審判;此外,為了保護國民法官的人身安全及隱私,才會特別規定錄影方式。
根據草案第四條規定,司法院明定,原則上應該公開播送的,為最高法院(含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含大法庭)、懲戒法院第二審或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審性質的案件。至於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第一審,都算是事實審,原則上不公開播送,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能公開播送。
司法院解釋,這是因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為各類訴訟的終審機關,因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性質上都是法律爭議裁判,暴露的個人隱私、個資等侵權的風險較小。
至於事實審的部分,因為法庭活動著重在調查證據以認定個案事實,開庭過程多有揭露個人隱私及資料的情形,如果直接公開播送,可能會讓證人、鑑定人不想到庭,阻礙發現真相及有過度侵犯隱私或人格權的疑慮,因此以「不公開」為原則。
草案第六條也規定,當事人如果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應該要用「書面」敘明理由,還得在第一次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日「前七天」提出,當事人聲請次數,每個審級也限於一次。第七條則規定,如果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在沒有妨害程序參與人、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不影響審理公平的狀況下,法院有權裁准公開播送。
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草案第八條也賦予當事人抗告權,而且不限於聲請法庭播送的一方,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聲請。
立法院審《法院組織法》修法,民進黨表態反對。資料照。陳祖傑攝
草案第九條則規定,若參與訴訟程序者,認為播送法庭錄音錄影可能危害生命、身體等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法院也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准許變聲、變像,再進行公開播送;而草案第十條規定,播送錄音錄影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但必要時,若播送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或依據程序參與人的請求,在特定範圍內遮蔽聲音、影像。
草案第十二條也明定,為了避免法庭錄音、錄影被即時播出,導致當事人隱私或機密資訊外洩,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明定必須在案件判決或判決公告後才能上網播送。第十三條更規定,播送的管道只在司法院指定的網站或平台。司法院指出,在司法院指定的網站或平台上播送,才能維護資料的完整及公信力。藍白力推法庭直播,但司法院幾經研商後,拍板將採取錄音錄影「事後網上播」,而且事實審法院的錄音錄影也限於重大矚目案件,司法院力推的草案充分保障人權,但能否滿足藍白立委的胃口,有待後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