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東岸廣場爭議延燒。廖瑞祥攝
基隆市東岸廣場產權爭議官司延燒,原簽約經營廠商大日公司主張營運績效良好,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基隆地院昨(5/16)宣判,駁回大日請求,全案仍可上訴。大日公司總經理蘇幸福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是否上訴要研究。基隆市政府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基隆市前市長林右昌2015年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對外招標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和得標的大日公司約定自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用OT模式營運(編按:政府興建完成的建設,委託民間經營,營運期滿後,營運權歸於政府),大日並有優先議約權。
大日引進NET為協力廠商,在東岸增建2到4樓廣場,大日負責營運停車場,NET則負責經營商場。大日5年約滿後再續約至2023年,但謝國樑2022年12月25日接任基隆市長後重新招標,大日不符優先續約資格,而NET參戰後未得標,最終由微風集團拿下。NET一狀告上法院,雙方對簿公堂。
主富公司(NET)指控市長謝國樑等12人涉犯強盜等罪。檢方經過1年偵辦,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今年2月處分不起訴。
至於主富(NET)服裝公司主張擁有2到4樓的增建物產權,也爭執1樓NET門市。基隆地院今年1月一審判決,命NET須騰空門市還給市府,也認定NET無法證明有付費興建增建物而且一開始就取得所有權,判市府不須返還及塗銷所有權登記。
原簽約經營廠商大日開發則另主張營運績效良好市府卻違反OT契約未優先續約,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基隆地院昨宣判,駁回大日請求。法院判決說,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只是得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
地院判決指出,依OT契約條文規定,營運績效良好僅可申請優先定約,而不是優先取得定約權,基隆市政府仍須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審查。
基隆市政府依相關規定,要求大日公司及主富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等相關資料,也須在優先定約申請日前,提出包括停車場及附屬事業的商場、各商家營運收入情形等至少3年的財務狀況資料。
依判決內容,大日所提出資產總檢查資料,僅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
判決並指,大日105年6月30日參與該OT案一、二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時,在簽定之契約明確承諾「商場闢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公司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顯見大日是否闢建商場及將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是大日公司的契約義務。
基隆市政府在前述審核後,不准許大日公司提出優先定約的申請,是市府裁量的權限範圍,法院因此駁回該公司有優先定約權的主張。不過大日公司仍可針對判決結果上訴。
基隆市政府交通處表示,大日公司於112年7月28日提報優先定約申請後,仍未完成優先定約文件,明顯不符法令規定及優先定約資格,喪失優先定約資格依法有據。
交通處表示,大日公司於111年7月及8月期間,被基隆地檢署及廉政署搜索,經基隆地檢署對大日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提起公訴,顯見大日公司履約能力存有疑慮。
交通處指出,法院判決顯示市府不讓大日公司優先續約為有理由,市府尊重法院判決,也當依法持續爭取市民最大權益,避免市有財產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