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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患無辭?黃之鋒獄中再被捕 遭控「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國安罪名

    2025-06-06 16:25 / 作者 國際中心
    2019年11月28日,香港民主運動領袖黃之鋒站在立法會外。美聯社資料照片
    香港學生運動領袖黃之鋒已入獄4年多,今天(6/6)又在獄中被捕,被控「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

    香港商業電台、《星島日報》等多家港媒報導,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天在赤柱監獄拘捕28歲的黃之鋒,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延後案件至8月8日再開庭。

    香港警方指控黃之鋒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控罪指,黃之鋒在2020年7月11月期間,與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請求境外機構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或其他敵對行動,又嚴重阻撓港府或北京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自中學時期開始參與民主運動的黃之鋒,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他已多次遭港府判刑,最近一次判刑是在去年11月,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遭判刑4年10個月。

    黃之鋒在2014年雨傘革命時期,就因「重奪公民廣場案」遭起訴非法集結相關罪名,一度被判監禁,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之後他又因違反禁制令遭判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刑3個月。他在2019年6月17日出獄後,隨即投入反送中運動。

    2020年12月,黃之鋒因2019年6月21日反送中期間的行動遭判「非經批准集結」相關罪名成立,判刑13.5個月,入獄服刑後未再出獄。

    2021年4月,黃之鋒因2019年10月在銅鑼灣參與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等罪,遭判刑4個月。

    2021年5月,黃之鋒因於2020年6月在維多利亞公園參與六四燭光晚會,被判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判刑10個月。

    2023年4月,黃之鋒又遭判藐視法庭,判刑3個月。他被控在社交平台轉載一名警員個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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