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今(18日)針對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東南亞三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認為部分廠商確有傾銷事實,傾銷差率甚至高達129.32%。後續將由經濟部完成產業損害的最後認定,再由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根據關務署調查,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有數間涉案廠商,包括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業者,傾銷差率為20.89%,馬來西亞還有其他製造商傾銷差率高達129.32%,印尼則有業者傾銷差率達87.76%,泰國也有製造商出現32.45%的傾銷差率。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於去年11月9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事實,經濟部亦認定該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惟依調查所得資料研判,當時認為尚無須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在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