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配圖,台灣之星配圖,廖瑞祥攝
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獲得公平會審查過關,公平會今天宣布通過「附加負擔」通過台灣大哥大吸收合併台灣之星結合申報案,不禁止其結合。至於用戶最關心的台灣之星終身資費方案,公平會也規定台灣大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
由於國內電信業將進入三雄分立局面,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也對台灣大提出保障用戶權益、提升品質及促進市場競爭等三方面條件。
公平會分析,台灣大哥大在結合台灣之星後,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亦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但結合實施後,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
此外,台灣大哥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結合實施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的市場力量,延伸到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公平會表示,為消弭上述限制競爭疑慮,確保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審議後決議不禁止結合案,但從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三方面,對於台灣大哥大附加負擔如下:
一、資費方案部分:
1、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2、對於台灣之星4G終身方案用戶,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
3、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
4、另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
5、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以及資費方案與mo幣合作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二、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
台灣大哥大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具體實施成果,以及台灣大哥大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的成果報告備查。
三、促進市場競爭部分:
公平會要求台灣大哥大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的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