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 鄒秀明攝影
為強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品質,證交所今天(8/14)表示,將持續參採衡酌實務案件,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明確規範並再次重申重大訊息發布內容不得偏頗,以免誤導投資人;倘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應發布重大訊息揭露。
證交所表示,考量實務上偶有公司以重大訊息闡述理念或表達立場,而違反重大訊息發布精神,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明確規範並再次重申重大訊息發布之內容不得偏頗,以免誤導投資人。另為維護股東權益,倘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
此外,配合證交所營業細則修訂,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股份達一定門檻,應終止上市之比例,由百分之七十放寬調整為百分之八十,因此也修訂重訊處理程序應發布重大訊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