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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痛批第三方支付平台恐淪為詐團使用! 數位部:強化業者落實「確認客戶身分」

    2023-06-19 14:18 / 作者 戴嘉芬
    針對多位檢察官直指第三方支付平台恐淪詐團使用的疑慮,數位部產業署今指出,將強化平台業者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的義務。資料照。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與最高檢察署6/17在台北舉辦「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超過70位檢察官出席,現場砲聲隆隆,直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因開設門檻低,虛擬帳號恐淪為詐騙集團使用,造成社會亂象。數位部產業署今(6/19)表示,將強化第三方支付平台落實KYC(確認客戶身分),以防制洗錢行為及遭詐騙集團運用。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鄭子薇在研討會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業沒有資本額門檻及開業資格限制,至今已膨脹超過1萬多家;平台業者每天可以產生超過數十萬個虛擬帳號,進行「代收代付」。

    鄭子薇表示,檢方早已查獲多家詐騙集團開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但金管會和數位部皆毫無作為,目前交易規模20億元以下劃歸數位部管理,但數位部長唐鳳竟公開表示,數位部只負責「發展」不負責「監理」,導致當前整個亂象愈演愈烈,檢察界不滿政府部門縱容犯罪的態度。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當天致詞時曾允諾,檢察官的建言將會由行政院打詐辦公室彙整,轉請各行政部門檢討參考。

    數位部產業署今表示,針對有檢察官指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承攬超過百億以上的代收代付和資金流動,未來甚至兼具存匯功能一節,此一說法恐對法令有所誤解。依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代理收付的日均餘額不得逾20億,且不得有儲值功能。另「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所代理收付款項應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具足額履約保證。

    惟若具有存匯功能,或是信託保管帳戶之日均餘額逾20億,則就屬於電子支付,依法應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並由金管會監管。

    對於報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使用虛擬帳號提供代收付之亂象,其中虛擬帳號相關規範,數位部已在跟金管會定期聯繫會議中,共同商議聯防加強監理。另外,也請金管會協助要求銀行應強化事前開戶審核作業與虛擬帳號申請之運用範圍,設定虛擬帳號繳費時效、匯入金額上限與不可重複繳款,以降低虛擬帳號所衍生之詐騙及洗錢風險。

    數位部將持續輔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落實法遵,在維護金融秩序之同時,更能確保民眾安全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以促進整體產業活絡發展。未來會持續與金管會合作聯防,透過銀行公會加強銀行對其第三方支付客戶宣導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共同打擊詐騙。

    數位部指出,針對第三方支付被利用於洗錢或詐騙風險,已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且於2023年1月1日實行,依該辦法規定第三方支付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亦擬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指引手冊,讓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作為法遵依據。此法規定,「所有賣家以及消費金額超過5萬元或刷卡金額超過20萬元之買家,均要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的義務,以兼顧防詐及產業發展。」

    另針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之7種類型態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申報。違反者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有審查客戶網站之義務,以降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利用於博弈洗錢、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

    同時,依據112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以及將自己或他人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等行為,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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