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報,要留意提示期限。李政龍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雅晶今(19)日表示,今年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檢附CFC財務報表,並經核准者,務必記得在今年底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否則將喪失「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損益遞延至實現時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的權益。
官員舉例,例如台積電股價今年漲幅很大,如果適用CFC申報範圍的企業,有按期限提示CFC財報,就能享有遞延到出售實現獲利時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的權益;若因疏漏而忘記在期限內提示,將喪失這項權益。
其他權益還包括,經稽徵機關核定的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官員表示,按查核112年度CFC申報狀況為例,就有高達30%的企業因錯過最後提示CFC財務報表的期限,而喪失相關權益。
李雅晶說明,若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因半年期間很長,不少營利事業因時間久了就不慎遺忘,因此喪失權益十分可惜。
李雅晶表示,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在6月30日屆滿,營利事業如果有申請延後提示CFC財報,也就是到今年12月31日到期,特此提醒營利事業保握最後提示期間。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若未來依時限檢附CFC財報,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逾6個月,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