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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也要課稅! KPMG解析境內、境外課稅原則大不同

    2025-09-22 11:01 / 作者 吳馥馨
    財政部公布「網紅」課稅原則,截至2026年6月30日以前訂為課稅輔導期,KPMG解析境內、境外課稅原則大不同。
    為呼應數位經濟時代新興交易模式,我國已在2017年5月1日針對境外電商業者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實施新的營業稅制度。日前財政部再針對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線上直播勞務(俗稱網紅),發布相關營業稅規範,並將2026年6月30日以前訂為課稅輔導期。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該課稅規範是以現行營業稅法制為基礎,於課稅範圍界定外,也明確了外銷零稅率及境外提供至境內的勞務免予課稅情形。

    其中,「境內網紅」自境內平台取得的收入,不論收看者位在境內或境外,因勞務已由境內平台使用消費,應課徵營業稅。境內網紅自境外平台取得源自境外收看者的收入,因勞務最終使用消費地在境外,基於加值稅課徵的目的地原則,可以有零稅率適用;源自境內收看者的收入,則應課徵營業稅。

    針對「境外網紅」自平台取得的收入,因勞務提供地在境外,如收看者也在境外,不構成課稅範圍。境外網紅的收看者如在境內,當平台位在境內,基於逆向課稅原則,由平台業者繳納營業稅,但其取得的勞務若是專供加值稅應稅業務使用,可以適用免稅;當平台位在境外,考量境外平台業者取得的進項稅額,於境外電商課稅制度下可以扣抵,基於課稅效率性,可以免課稅。

    至於境外平台自境內付費觀眾取得的收入,及自境內自然人廣告主或境外廣告主取得源自境內收看者的收入,應適用境外電商課稅制度。

    陳志愷表示,勞務雖無實體存在,但透過網路平台電磁紀錄所具有來源辨識及不可否認的特性,以及資訊科技的發展與應用,使相關稅法規範更為細緻、課稅實務推展更加可行。納稅人於多元、複雜與不斷變遷的環境下,宜定期檢視做好妥善因應,以符合責任稅務的永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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