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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人留意!年底將屆出售境外股票要慎重考量「交割日」

    2025-09-20 08:10 / 作者 吳馥馨
    美國紐約證交所的交易員緊盯走勢。美聯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海外所得,應計入「給付日」所屬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底將屆,跨年度交割日程經常發生歸屬年度誤解而引發糾紛,提醒投資人注意。

    曾有投資人選在2022年12月30日(T日)出售美股,但隔天31日為周六、隔年1月1日為周日,1月2日美股休市,直到1月3日才恢復交易,而當年美股交割日程為T+2,該筆交易的交割日為2023年1月4日,因而原本想要扣除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只能歸屬到隔年,錯失扣除機會。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謂給付日所屬年度,如為股票交易所得,是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例如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是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另外,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海外利息所得新台幣150萬元,以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50萬元,並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350萬元,申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75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申報基本所得額770萬元。

    但經中區國稅局調查,甲君列報扣除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甲君委託A證券公司於2022年12月30日(T日)出售美股,依當年美股交割日程為T+2交割(自2024年5月28日已縮短為T+1),該筆股票交易的交割日為2023年1月4日。

    由於個人投資海外股票產生的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是以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為計入課稅年度,且海外財產交易如果有損失,也只能在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因此,該筆損失350萬元應歸屬在112年度,不得自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核定甲君111年度基本所得額1,120萬元,並補徵應納稅額70萬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海外股票應以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非以交易日或交割款銀行入帳日為計入年度。另外,各個海外交易市場的股票交割日規定不一,有T+1、也有T+2,投資人如在12月底交易,應特別注意所得或損失歸屬年度,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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