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商鄭文逸2017年涉引入中國金主任國龍8億資金,和作手、丙墊金主聯手炒作大同(2371)股票,獲利達12.5億元,二審去年6月底重判13年6月,上訴三審迄今沒結果。高院去年10月裁定他境管並搭配電子腳環、居家監控設備及每晚到翌日清晨「定時限制住居」,而裁定效力將於6/10屆滿,高院合議庭日前聽取當事人及檢辯意見後,二度裁定他自6/11起延長境管及監控8個月。
判決指出,鄭文逸在入主大同前,為爭取大同2017年5月11日的董事會改選董監席次,涉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張莒華及任國龍(通緝中)等人合謀匯集32億元,於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3月6日間,大量購入大同股票以「增加持股」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
該炒作集團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等方式,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在121個交易日間,將股價從5.48元一路炒到20.65元,估計犯罪所得高達12億5717萬5304元。一、二審均重判鄭文逸13年6月。鄭文逸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中。
高院去年裁定,鄭文逸自10/5到6/10限制出境出海,同時必須搭配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科技設備監控,同時命他在未經法院許可下,每晚11點到翌日上午6點間不得離開住居地,若鄭文逸若違背應遵守事項,法院得逕行拘提或做其他適當之處分。
由於鄭文逸的監控禁令將在6/10端午節屆滿,最高法院迄今仍無結果出爐,高院合議庭日前聽取鄭文逸及檢辯陳述意見,評議後再度裁定延長相同管制措施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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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指出,鄭文逸歷審都被認定有罪且判處重刑、追徵所有犯罪所得,不排除有逃亡動機,另考量我國四面環海益增偷渡出境的危險性,以我國司法實務經驗,縱使命他提出高額具保金、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導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的情事。
高院認為,鄭文逸領有日本永久居留證、長期旅外、入出國頻繁,加上配偶和字女均為日本國民,具備長期居留國外能力。他的國內資產(價值共計10億8831萬6710元)雖然被裁定扣押,但他在調查局應訊時曾自承年收入約2千萬,資產含股票、房地產約有10億元,在日本東京池袋有價值6、7,000萬元的房產、日本住友銀行也有日幣約1億元定存及投資型保單價值日幣1億元,顯然有足夠資力供他避居海外。
高院指出,以上理由仍足以讓法院認定他的逃亡可能性依然存在,而且三審是法律審,除非判決違背法令才可能發回,更提高畏罪逃亡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