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0403地震後,救災人員到西寶國小校內關心59名師生安全狀況。翻攝自花蓮縣消防局臉書
現行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即可。但立委今(10)日臨時動議提案指出,該規定為民國87年制定,已26年年未調整,要求財政部應研議提高至30萬元,於2周內向財委會提報告。
0403發生芮氏規模7.2大地震,財政部依往例提出因地震造成財產損失可減免稅收,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9大稅目「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以幫助受災民眾減輕生活負擔。
其中,綜所稅災損在15萬元以下,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但綜所稅災損15萬元以下可採書審,該規定已26年未經調整,今天立委要求財政部研議「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30萬元,於2周內向財委會提書面報告,將完整及簡化後報備程序公開至財政部官網,以便民眾申請。財政部長莊翠雲則表示,對地震災後抵稅採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相關金額的調整都可以來思考,讓程序更簡化。
根據財政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個人災害損失可申請綜所稅減免,並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區或稽徵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