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正永續報告書及確信機構相關規定三重點。資料照
證交所表示,為配合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及參考國際永續資訊揭露趨勢,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規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上市公司、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時程、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之時點調整為每年八月底前。
首先,規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之上市公司自民國114 年起編製113年之永續報告書,並為鼓勵企業參考國際準則,於作業辦法加入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
第二、為強化氣候資訊之揭露內容,修正作業辦法附表二之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且自114年起至116年止,依下述時程適用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1.第一階段,114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上市公司、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2.第二階段,115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且未達100億元者。3.第三階段,116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
第三、為鼓勵上市公司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與申報,明訂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考量上市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劃之實務,上市公司應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之時點調整為每年八月底前。
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及相關問答集,置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路徑:公司治理中心\確信機構專區\確信相關法規),供外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