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報稅時依照其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免繳所得稅,但有常見三種錯誤樣態,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8)日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這類機關團體的附屬作業組織,在報稅時依照其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免繳所得稅,但有常見三種錯誤樣態,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免遭罰。
樣態一,這些機關團體若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的收入;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
常見的錯誤是機關團體誤將上述的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或著錯誤承辦政府委辦業務的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第二種樣態是,這類機關團體的免稅適用標準,是指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也就是支出比例規定。這是指按當年度的支出與收入來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的收入及支出。
台北國稅局指出,
常見機關團體在計算支出比例時,會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的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其當年度支出比例實低於收入60%,以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第三種樣態為,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的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台北國稅局表示,
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的虧損併計扣抵;或將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台北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