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陳品佑攝
過去曾發生國家考試洩題舞弊事件,嚴重傷害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亦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立法院今(11/14)天三讀通過《典試法》修正案,增列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1/2規定,而且違法失職者須負擔起損害賠償責任。
《典試法》第31修原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而三讀條文新增「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及「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此外,立法院今天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修正案,在國家考試榜示後,若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 ,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的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的考試。
至於最後三讀修正通過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法精神和意旨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修正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