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二度彈劾。翻攝張根源臉書
實在太貪!前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因光電招租案收賄百餘萬元,更一審判刑10年;沒想到,檢調進一步調查後,又查出陳漢志多項工程、活動採購標案收受回扣逾百萬元,因次又被判刑49年8月。監察院今天(1/14)新聞稿指出,陳漢志嚴重敗壞官箴,因此通過彈劾案。
監察院表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賄款16萬6733元,苗栗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表示,陳漢志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特別的是,陳漢志去年4月才被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尚未審理完畢又再度收賄。
監察院痛批,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