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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三中案纏訟7年!馬英九等3人為何無罪脫身 高院合議庭理由曝光

    2025-12-31 17:46 / 作者 侯柏青
    馬英九出席高院三中案最終辯論,微笑堅稱自己無罪。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總統馬英九在時任國民黨主席期間,和黨營事業、中央投資公司時任董事長張哲琛、時任副總經理汪海清合謀,用包裹交易方式賤賣三中(中視、中影、中廣),導致中投損害72億9174萬元,台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偵結起訴。一審判馬、張、汪無罪,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僅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涉侵占判3年6月、《商業會計法》判6月;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上訴將受到嚴格限制,3人幾乎可說是「無罪定讞」。

    檢方查出,馬英九當時與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時任中投董事長)及行管會副主委汪海清(時任中投副總經理、光華總經理)合謀做出以下違法行為。

    檢方認定,在(中投持股)華夏股權交易案部分,馬英九等人違反公司規定逕自將華夏股權包裹三中(中視、中影、中廣)賤價賣給時任中時集團董事長余建新,並設定「不動產找補機制」,讓中投、光華承擔18億5千萬元損失。

    高院認定,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出售三中案沒問題。資料照。廖瑞祥攝

    檢方也發現,馬英九等人也涉嫌在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時動手腳,先讓國民黨從光華套利11億元,另將華夏股權交易標的由三中縮減到只剩中視,再用低於市價的6.5元將中視股權賤賣給余建新,另想出「天龍八步」財務操作手法掩飾賤賣行為,導致中投、光華損失4.9億元。

    至於舊黨部大樓交易及中影股權交易部分,檢方指控馬英九等人私下與時任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協議賤賣舊黨部大樓及中影公司華夏大樓,害國民黨損失4億元。其後中影資產因故無法出售,張榮發基金會扣減舊黨部大樓交易尾款1億元,讓國民黨無故損失1億元。另為了維持包裹出售三中的假象,私下與蔡正元協商中影股權買賣,導致中影以每股65元賤賣給莊婉均及郭台強妻子羅玉珍,中投蒙受18億元損失等。

    至於中廣股權交易案,馬英九等人則逕自洽詢出售給資力不足的趙少康,為配合其資力,將中廣的廣播部門以10億元出售,還運用財務操作,讓形式上售價變成57億元,趙少康只付1億元簽約金就拿到經營權。

    逐一檢視交易案,高院:沒違法

    不過,高院並不採信檢方的立論。

    高院認為,中投、光華當時急於處分華夏,是為了應付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為了讓處分媒體更有效率,才會設計包裹出售的方式,並非專門為了榮麗設計特殊交易條件,而且約定找補等機制,也無法認定交易案損害中投和光華。至於中視股權案,當年這起案子是中投及轉投資公司與光華,就華夏股份收購案合約無效後所衍生的債權,性質和原來的長期投資有差異,而照權債務執行方案也是中投經理人(未被起訴)共同規劃,在磋商期間,交易雙方有進行公平對等談判,榮麗最終也有依照中投提的方案讓步,沒有非常規交易的問題。

    至於中影股權交易案,當時沒有其他買家,無法認定是馬英九指定郭台強當買家,而中投經理人評估中影資產有其依據,且不動產利潤分享機制也可能實現,其他條款也看不出來有損害中投股東的不利益。

    此外,關於為人詬病的中廣股權交易案。高院認定,中廣是華夏長期投資的媒體,華夏不屬於中投內部單位,要遵守內控規定的是華夏董事和經理人,不是張哲琛和汪海清。華夏處分中廣前有經過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即使交易前疏未請會計師出具意見書,但這並非張哲琛、汪海清的責任範圍。張、汪兩人和趙少康談判過程,也沒有曲意利益輸送的狀況,無法認定構成非常規交易。

    高院認為,汪海清出庭。廖瑞祥攝

    當時,中廣廣播部門的潛在買家中,趙少康出價最高,交易條件並沒有比政壇大老高育仁差,當時評估的損益機制、交易條款並沒有不利中投。至於非廣播部門的資產,到現在雖然還拿不回來,但NCC一再否決中廣分割資產,這並非張哲琛、汪海清簽約當時可以預料的,不能推定有違法。

    高院指出,華夏當年收購價為40億元,已經用協議書方式履行完畢,沒有賤賣或損害中投、光華的情事,依據證人的說法,股權交易價格也沒有如檢察官指的低估,而損害中投利益。至於舊黨部大樓的部分,實際出售價雖然低於鑑定價格,但因該大樓位於行政區,使用上受到法規限制而讓買家的購買意願變低,因此除了張榮發基金會以外沒有其他買家,無法推定馬英九、張哲琛有背信行為。

    高院綜合判斷後,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證明馬英九等3人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背信等犯行,一審判決無罪並沒有違誤,因而駁回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李殷君及陪席法官陳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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