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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貪污無罪!停職500多天 將回任新竹市長

    2025-12-16 11:53 / 作者 陳康宜
    高虹安。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一案遭停職,今二審宣判大逆轉,貪污部分無罪,僅依公務員登載不實判刑6個月。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高虹安將可復職,當完市長剩餘一年多任期。

    高虹安在立委任職期間,涉嫌浮報詐領助理費46萬30元,作為私人小金庫。去年7月26日一審宣判,高虹安利用職務機會詐領11萬6514元,重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內政部停止其職務,高虹安因此自去年7月26日起停職至今,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

    如今高虹安貪污無罪,依同法第2項規定,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高虹安將可恢復新竹市長職務。

    《地方制度法》第78條之規定:

    全站首選:高虹安助理費案今二審宣判 若「無罪」判決將回任新竹市長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3.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4.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5.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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