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今(12/11)質詢時問,《立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是否修法前所為的侵佔助理費罪行因此免除追究?法務部法制司長洪家原表示,《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並沒有改變,不會產生改變的效果。摘自國會頻道YT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貪污助理費除罪化,交立委統籌運用、免檢據核銷,傳出是為同黨立委顏寬恒涉助理費案解套。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今(12/11)質詢時問,立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是否修法前所為的侵佔助理費罪行因此免除追究?法務部法制司長洪家原表示,《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並沒有改變,不會產生改變的效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邀請法務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就「八百萬助理費變成小金庫,立法院組織法恐成自肥法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及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法草案」案。
鍾佳濱質詢時問,如果修了立法院組織法,讓立委統籌運用的經費多了7、800萬,這樣修法結果,是否造成委員本身權益增加?洪家原指出,法條雖然寫補助,修法理由寫成「實質薪資的ㄧ部分」,應該參酌司法院釋字499號解釋文的意旨,做這方面迴避的規定。迴避是說,若通過是下屆適用?洪家原答稱「是」。
鍾佳濱再批,修法不只是自肥、還想要脫罪,目前法院審理或偵辦中,若之前因為原來立法院組織法,立委涉及侵佔助理薪資,現在調查起訴或審理,立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是否修法前所為的侵佔助理費罪行因此免除追究?有無產生此效果?
洪指出,委員詢問主要是針對《刑法》第二條,有關行為後法律有變動,是否可以從有利於行為人解釋,「結論很簡單講是沒有,因為這個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的改變」。
鍾佳濱說,這樣的行為,就算修法後被認為不是侵佔、是實質薪資的一部份,但修法後的法是往後生效,不會去改變當時所行為時的行為性質。洪認為,《刑法》第二條的行為後法律有變動,目前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見解是認為限刑罰法律。
鍾佳濱追問,若《立法院組織法》修法,改變助理費成為立委實質薪酬,會不會改變他們基於貪污目的意圖去侵佔助理薪資,可以免除後來《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追溯?洪家原指出,「簡單講,《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並沒有改變,即便《立法院組織法》有變更,那是構成要件前提事實的變更,不會適用《刑法》第二條,也不會產生改變的效果。」鍾佳濱要求對此補充書面報告,洪也爽快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