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明年地方選舉候選人應具結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且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示意圖,廖瑞祥攝
國民黨團提案修改《國籍法》,並於昨日(11/28)立法院會付委審查,讓中配參選不必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過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仍依程序公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要求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時應具結「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且相關具結須刊登選舉公報,官員指出,相關規定在2026年地方選舉就可適用。
內政部表示,參選公職意謂有取得政權、參與分配國家資源的可能,相關人等當選就職後,對國家即負有高度忠誠義務。參選人依法需要證明無他國國籍,中配實務上難以提出放棄中國籍證明,才會出現「可參選不可就任」狀況,國民黨提案修改《國籍法》,讓中配參選不必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根據《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另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