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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捲國務機要費案法令改了!懲戒法院判卓榮泰、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不須受懲」

    2025-10-14 20:17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立法院2022年修法除罪化,涉案的扁、珍及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及前機要陳鎮慧均免訴確定。至於行政究責部分,監察院曾彈劾,並將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懲戒法院)議處,不過由於已除罪化,懲戒法院日前判4人不受懲戒。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扁、珍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人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共計1億415萬2395元遭檢方起訴,一審曾重判扁珍無期徒刑,馬永成20年、林德訓16年、陳鎮慧免刑。不過,立法院2022年間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明定支用國務機要費時間點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高院更二審改判5人免訴,由於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監察院當年對此案提起彈劾,並將卓榮泰等4人移送公懲會追究行政責任。

    監察院認定的行政違失包括,陳鎮慧報支的國務機要費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馬永成、林德訓當時未盡監督管理之責,卓榮泰、林德訓違反《審計法》規定,另有未批示相關查核公文的相關情況。

    此外,監院也認為,總統府會計處於2006年7月就告知林德訓,國務機要費恐有不當支出,卻未積極保全證據,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陳鎮慧離職時,未移交且帶走她自身保管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會計憑證及帳冊,違反《會計法》規定等。

    不過,懲戒法院評議後認定,卓榮泰、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在本件被移送之事實,包括牽涉刑事責任者及其餘應該負擔行政責任的部分,都是2006年以前支用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之報支、經辦、核銷、支用的相關行為,因此均屬於《會計法》第99條之1所明定「不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範圍。

    懲戒法院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後段規定,不經言詞辯論,日前逕自判決卓榮泰、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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