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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無中國或他國戶籍 候選人將須具結刊登公報

    2025-10-10 18:13 / 作者 林佳鋒
    內政部將修正選罷法施行細則,若候選人持有中國護照,必須放棄並具結刊登在選舉公報上,才可參選。取自Unsplash圖庫
    參選中華民國公職人員,理應放棄他國國籍,卻有當選人被發現仍有中國國籍。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未來候選人須具結未在中國設有戶籍與領用中國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相關資訊須刊登於選舉公報。

    內政部昨(10/9)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設有戶籍、未領用中國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等具結情形,具結情形將刊登在選舉公報。

    內政部強調,參選公職意謂可能取得政權、參與分配國家資源,若當選就職後後,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候選人是否在中國地區設有戶籍、領用中國護照,以及擁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等,選民有知悉權利。

    內政部也提到,《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若民眾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且擬任民選公職人員時,應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手續並取得證明文件。

    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以及在台灣選舉、擔任公職權利。

    近期候選人擁有中國戶籍的案例,最有名的是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她在2021年遞補成為第一位陸配縣議員,但因未在就職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資料佐證,2024年遭內政部解除議員公職;另外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來自中國四川廣元市,也在今年8月遭鄉公所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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