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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案疏失害中選會多花931萬 陳英鈐挨罰20萬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失敗

    2025-10-04 08:00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侯柏青攝
    中央選委會2018年間辦公投時,未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暫時處分裁定修正選舉公報,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停止執行的裁定出爐後,才撤銷重行公告,讓中選會多花931萬元刊登費。時任主委陳英鈐遭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判罰20萬元確定,他多次提再審、另提釋憲遭駁回,公懲會改制後,他近日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大法官一致決不受理。

    懲戒文指出,陳英鈐擔任中選會主委期間處理2018年的公投綁大選,但他未依規定執行北高行的停止執行裁定,導致中選會損失931萬的重新刊登費,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議處。公懲會認為他的違失導致國庫損失,而且撤銷重行公告也導致民眾混淆無所適從,影響公民投票意願,損及政府公信力,2020年3月間判罰20萬元確定。

    陳英鈐認為,本案在2020年判決確定,他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都遭駁回,而改制為懲戒法院後,也在去(2024)年裁定駁回。他認為該裁定適用的〈監察法施行細則〉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逾越《監察法》授權範圍,而且適用的規定也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的直接審理原則、對辯原則與言詞辯論原則。他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兩條規定違憲無效,並廢棄裁定,將案件發回懲戒法院。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陳英鈐無非是用自己的主觀見解,認定這兩項規定及確定裁定有違憲疑義,並沒有具體敘明這些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也沒有說明作為確定終局裁定裁判基礎的法律解釋及適用,有那裡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或者是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

    憲法法庭認為,上述狀況屬於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因此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作成,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及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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