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資料照。陳祖傑攝
針對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駁斥台灣未定論,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日前直言擴大解釋後,今(9/18)再表示,陳以信的論點無視國際法的ABC,不諳條約解釋之基本原則。
美國在台協會(AIT)近日罕見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引發討論。陳以信認為,美台1954年所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確認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回應,陳以信擴大解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導致對AIT發文的批駁顯得錯誤而無力,只是再度凸顯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同樣無法面對歷史事實。
陳以信反批,新境界智庫所稱該條約「意味著美國在蔣介石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及毛澤東所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選擇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並未處理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問題」,讓他看了想笑。
陳以信表示,1954年時中華民國能管的領土只剩台澎金馬,如果美國正式承認中華民國主權卻又要否認台澎歸屬中華民國,那請問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是承認個鬼嗎?還是美國當時只承認主權只及金馬卻沒有台澎的中華民國?那這樣美國所要立約共同防禦的對象為何反而排除金馬而只限台澎?換言之美國不可能承認的是一個沒有領土的政府,美國當時既然選擇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當然就代表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已具備國家所有要素,並承認中華民國當時所轄領土及於台灣及澎湖。
陳以信說,因此就算美國及杜勒斯當時在政治上不想讓防禦條約被外界解釋為美國承認台澎歸屬中華民國,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一旦簽下去,國際法上的效果就會出來,不是後來美國國會可以從後恣意解釋,也不是杜勒斯或他人再多政治語言所能掩蓋。
對此,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今表示,陳以信「以問答問」,除混淆政府承認以及領土主權兩者之關係外,根本論點仍圍繞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之解釋,以及其法律效力;陳更認為杜勒斯與美國國會乃是政治人物之聲明,不具任何效力。但陳以信的發文無視國際法之ABC,亦即不諳條約解釋的基本原則。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項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同時,並於32條規定補充之解釋方法「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依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之條文「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該條文明白指出「領土」等詞,乃是基於適用條約第2條與第5條之目的而為,並非處理領土主權歸屬。
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表示,如果陳以信主張該條有界定台、澎主權的意圖與效果,則造成美國取得斯時託管領地(即太平洋群島託管地 (Trust Territory of the Pacific Islands, TTPI),包含Mariana Islands, Caroline Islands 以及Marshall Islands)的結果。同時,如同陳以信所說:「還是美國當時只承認主權只及金馬卻沒有台澎的中華民國?」如果,《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的目的是為了界定領土,反而造成金門跟馬祖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的結果,美國非西太平洋所轄島嶼均非美國領土的荒謬結果。
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強調,這些在在證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之目的,是為了確保兩國共同防禦之範圍,就中華民國僅及於台、澎,而不及於金、馬,除非在該條末段共同協議決定之狀況下有所變更。
至於陳以信指出法律效果不是任何政治語言所掩蓋一節,小組表示同意,但刻意忽略的乃是杜勒斯回覆參與的意見,以及參院外委會的審查意見,以及審查後加入聲明,均為締約時的情況,而屬維也納條約法第32條之「補充解釋方法」。補充解釋方法正是為了避免陳以信所欲主張之「顯屬荒謬或不合理」的解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