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1330萬元,曾麗燕遭判12年重刑不服上訴。資料照。施書瑜攝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遭控詐領助理費1330萬元,案件經一、二審皆判處12年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曾麗燕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堅稱清白、爭取改判無罪。
據判決書指出,曾麗燕於2010年至2021年間,涉嫌指示助理曹雪禎與胞妹曾麗鴻,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等方式向高雄市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總金額高達1330萬元。其中申報每名助理月薪4萬元,實際發放僅2萬5000元,差額則用於支付電話費、服務處租金等開銷。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曾麗燕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三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與曹雪禎分別判刑3年6月與2年2月。
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今年8月11日二審宣判,維持對曾麗燕的原判;曾麗鴻改判4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曹雪禎改判2年9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三人均不服判決,已提起第三審。案件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曾麗燕曾任高雄市議員三屆,2020年接替逝世的許崑源出任議長,為當時國民黨少數掌控的地方議會領袖。案發後她仍堅稱未將助理費挪作私用,並以200萬元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