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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書/民間司改會成員:從京華城案看司法場域中的語言轉型正義

    2025-08-29 14:32 / 作者 王晨瀚、林承慶 /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民間司改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京華城案審理沈慶京律師主張檢察官訊問證人應使用國語,引發「國語」是否限於華語的討論。資料照,廖瑞祥攝
    近期台北地院正在審理京華城弊案,該案從偵查到審判中即爭議不斷。除了引發社會對台北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質疑外,因柯文哲羈押將滿一年,民眾黨更在立法院提出修法,主張刪除「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引發法界譁然。未料,近日台北地院在勘驗檢方偵訊錄音時,又爆出另一爭議:檢察官偵訊時使用台語,是否違反《法院組織法》?

    據報導,法院在播放偵訊影片時,沈慶京的辯護律師徐履冰指出,檢察官林俊言全程以台語訊問證人彭振聲,認為此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7條「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之規定。對此,公訴檢察官姜長志則反駁「不要歧視台灣人母語」,而徐履冰則澄清,自己並無歧視之意,僅要求檢察官依法辦案。

    檢察官林俊言以台語訊問證人彭振聲,被彭的律師抗議。資料照


    然而,徐履冰的「違法」指控,卻忽略了台灣語言轉型正義的推動歷史。自2016年蔡英文當選總統後,立法院分別於2017年、2018年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明確揭示:「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則進一步規定:「國家語言,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

    換言之,台灣的國家語言應不再僅限於華語,也理所當然包含台語、客語、原住民語與臺灣手語等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甚至,《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也訂出反歧視的規範:「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另外,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或《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1條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均指出,人民參與行政、立法與司法程序時,有權選擇使用自己的母語,因為這些固有語言也是國家語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亦即「國語」不應只限於華語。資料照


    因此,《法院組織法》關於「應用國語」的規定,應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相關規定共同解釋,將「國語」理解為「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而非單指華語。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認為檢察官以台語進行偵訊,不但沒有違法,反而是在司法場域上實踐台灣的語言轉型正義,反思過去台灣在日本殖民政府與國民黨政權統治下的歷史過程,「國語政策」如何打壓與迫害台灣的本土語言,更造成當代本土語言的流失與式微。

    植基於此,我們主張不論是偵查庭還是在法庭上,只要當事人在能充分理解及溝通的狀況下,例如《法院組織法》第98條的通譯傳譯制度,每個人應該能自由地使用其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所以擴大《法院組織法》中「應用國語」的解釋及理解,並無不可。

    最後,我們重申在不影響法庭秩序和當事人權益的前提下,於司法場域上使用本土語言的表達行為,應值得更多法律人一同效仿。

    本文作者王晨瀚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承慶為民間司改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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