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當時被檢察官約談交保離開時,記者問他是否要澄清一下,他笑著回答:「偵查不公開,謝謝」。資料照。呂志明攝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涉嫌違法經營賭博電玩「欣欣遊樂場」,隱身幕後操控,事後為了擴大營業,想將欣欣遊樂場升及為「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竟然慫恿其他業者向台北市議會提出陳情建議,要求增定「落日條款」,葉林傳再向官員施壓如願將欣欣遊樂場升級,以此圖利自己至少314萬5000元不法利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葉林傳涉犯2個《刑法》意圖營利賭博罪及1個《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依法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至於欣欣遊樂場的登記負責人及員工共計6人,則涉犯《刑法》意圖營利賭博罪,也一併起訴。
葉林傳是台北市第4選區(中山區、大同區)第11屆至第14屆市議員(任期自2010年12月25日迄今),並自第13屆起擔任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自2018年12 月25 日迄今),其職權包括接受人民請願、質詢台北市政府所屬相關局處會單位主管,亦得命台北市政府所屬相關局處會單位主管進行口頭業務報告及補充說明,以及對台北市法規及議案進行審查、審議、討論、參與讀會及進行表決,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指的公職人員。
國民黨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資料照。呂志明攝
除了擔任台北市議員外,葉林傳還經營「欣欣遊樂場」(後更名為欣欣電子遊戲場)並為實際負責人,不過他隱身幕後,請友人林奕宏、紀文奇先後擔任登記負責人,自2007年7月起,在遊戲場內放置改裝機板或可供賭博的機臺,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牟利,收入統一由店長陳志偉於每月月底或隔月月初,以現金交給葉林傳,或交給會計人員,或匯款至葉林傳名下帳戶,自2007年7月至2011年3月間,存入葉林傳帳戶的錢達158萬元。
為了讓欣欣電子遊戲場能夠擺設限制級遊戲機,以擴大經營賭博電玩牟利,2011年間葉林傳命林奕宏向北市府申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但北市府評估後認為這會對周圍環境安、治安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負面衝擊,在2011年9月14日行文給林奕宏不同意其申請。
葉林傳得知結果再指示林奕宏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雖然撤銷原處分,但北市府依照2011年11月10日公布的新法「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具體指出欣欣電子遊戲場資本不足、距離學校不足1000公尺、營業面積也不足,再次不准。葉林傳再命林奕宏向經濟部提訴,同時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直到2014年11月6日敗訴確定。
欣欣電子遊戲場登記負責人林奕宏。資料照。呂志明攝
申請這條路走不通,葉林傳見到北市府商業處於2015年9月間草擬「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利用議員職權向相關部門施壓,讓修正案擱置,然後藉機邀請商業處人員到辦公室,提議參考其他縣市增訂「落日條款」,讓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提出營業級別證申請遭到否決的業者(包含欣欣電子遊戲場),可以不受到資格限制,雖然商業處仍堅持維持不放寬,但討論後決定由葉林傳於法規委員會審議時再提出。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李傅中武。資料照。呂志明攝
葉林傳在取得這個鍥機後,不想讓自己的遊戲場出面陳情,指示不知情的助理聯繫同樣受限不能申請的菲力電子遊戲場,提出陳情建議函,要求增定「落日條款」,然後再刻意向不知情的議員李傅中武說明修正案的不合理,必須採用「落日條款」才恰當,李傅中武認同後在議會質詢時強烈指示應具體立法,應增定第10條保障2010年6月23日至2011年11月10日的電子遊戲級別申請人系爭條例第 4 條規範。
最後葉林傳在有人助攻下,利用職權促使「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10條文字順利通過,使得欣欣電子遊戲場不再受到資本額、營業面積及鄰近學校限制,在2018年1月19日順利取得台北市因稀少性而極具經濟價值的限制級營業級別證。
欣欣電子遊戲場登記負責人紀文奇。資料照。呂志明攝
葉林傳在替自己經營的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立即重新經營賭博電玩機,然後變更登記人為紀文奇,直到2019年5月間決定收手,將欣欣電子遊戲場租給他人經營。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葉林傳在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前後,分別有2個《刑法》意圖營利賭博罪的犯行,另外替量身打造法條讓自己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今日偵結依法起訴。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資料照。呂志明攝
檢察官審酌葉林傳自2010年12月25日起擔任為台北市議員,熟知市議會運作模式,其隱瞞己身即為欣欣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假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已非民意代表所應有之作為,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民意代表若僅為一己之私,創造個人之利益,則代議民主制終將灰飛煙滅。併考量被告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