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立臺北大學長期未將台北校區校地撥交主管機關,監察院通過對臺北大學、教育部糾正案。吳尚軒攝。
監察院調查,國立臺北大學為避免原中興法商學院台北校區土地使用率過低被收回,以產學合作名義辦理BOT案,但實際對挹注財源有限,此外還興建「校友會館」作為一般旅館使用,教育部草率認定BOT案屬「文教設施」授權執行,經監委施錦芳、范巽綠、賴鼎銘調查,通過糾正臺北大學與教育部。
負責調查此案的監委施錦芳、范巽綠、賴鼎銘今日(7/30)舉辦記者會指出,當初前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籌設臺北大學時,教育部就認為台北校區不宜保留,並決議台北校區僅保留民生校區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合江校區(合稱東西校區)、建國校區撥交教育部統籌規畫使用。
施錦芳表示,臺北大學改制成立後,民國89年召開校務會議時就自行推翻撥交教育部的決議,教育部多次協調未果後,臺北大學自102年起規劃推動東西校區BOT案,也是國內首件以產學合作為主軸的BOT案;然而根據台北大學內部文件,推動BOT案的背景之一,是為避免位處台北精華地段的校區因使用率過低而被回收,同時解決校區養護財源不足等問題。
施錦芳指出,北大對BOT案實際需求樓地板面積合計僅約621坪,由民生校區BOT案所建「產學合作中心」就足以提供,是否需進行建國校區BOT案顯有疑義,且北大民生校區BOT案規劃興建校友會館位於商業區,是一般旅館設施,和大學「研究學術,培育人才」目的不同,導致校內頻傳爭議。
施錦芳接著指出,台北大學自98年將日間部全數遷至三峽後,多數師生都已在三峽校區學習、生活,台北校區BOT案實際上難以提供給三峽校區多數師生使用;且根據校方預估,115年至118年台北校區BOT案的年營運收入只占北大年收入約2.93%至5.29%,實際挹注財源有限。
針對教育部放行台北大學BOT案,監委表示,大學推動BOT案須經「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畫」等程序,並報經該部認定「文教設施」後,方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再進行評審、議約、籌辦及簽約等程序。然而教育部審查時僅將專家審查時提出的疑慮與建議事項,併附於回復臺北大學之公文,請該校「參考」、「釐清妥處」便同步認定興建項目屬「文教設施」,未待臺北大學逐項回應審查意見並具體解決即遽予核定,顯有不當。
監委表示。臺北大學持有編定為商業區、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等不符大學使用目的之土地,面積高達4萬多平方公尺,且長期被閒置或低度、不合理使用,卻長期未撥交主管機關,教育部也未依法督飭臺北大學將已無公用需求的校地及宿舍依法撥交,有失其整體高等教育資源配置之主管機關立場,教育部、臺北大學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