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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個梗圖就被羈押 黃國昌偕學者痛批「司法濫權」喊修法

    2025-07-08 18:46 / 作者 楊亞璇
    黃國昌今下午召開「濫權羈押,迫害人權,修法刻不容緩」記者會。楊亞璇攝
    近日民眾僅因不滿司法而製圖,於網路散佈,火速遭羈押禁見。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李宜光律師、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教授、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退休教授施正鋒今日(7/8)召開記者會,批評台灣司法濫權羈押,嚴重迫害人權,改革修法刻不容緩,民眾黨團也提出修法,「不應放任檢方在起訴後還能無限抗告」。

    黃國昌表示,過去這段時間,人民看到許多個案,和綠營高層親近的罪犯如鍾文智、徐少東等人,即使重罪或有棄保潛逃前科,卻通通沒有羈押必要全部跑光;反觀只要觸怒當權者,只是作個梗圖都可能立刻被捕、羈押禁見,引起人民怒火。

    黃國昌說,更讓人意外的是,民眾黨記者會都還沒召開,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就急著潑髒水,說這是政治力干預司法;但2008年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的賴清德召開記者會為扁案喊冤,高呼「羈押傷害人權,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污辱陳水扁。」黃國昌質疑吳思瑤,這就是民進黨的政治干預司法,還是民進黨的雙標已經沒有極限?

    黃國昌指出,近來法界也陸續傳出檢討呼聲,認為羈押制度作為侵害人權最後手段,卻被如此濫用,要反省的是即使檢方以空洞理由聲押,沒有具體事實證據和嚴謹法律論理,法官只要用例稿複製貼上、被告名字換一下就裁定羈押。他批,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在最後一次裁定延押時,北院就是用例稿複製貼上,「我說你有逃亡串證之虞就是有」,先射箭再畫靶;民眾黨推動相關修法,不是為了柯文哲,而是為了可能會碰到相同狀況的任何人。

    李宜光表示,羈押目的是在「保全審判程序」進行,絕非作為在判決確定前,提前懲罰被告的手段,更不該是檢察官用來收集證據的工具;如果檢方用羈押來蒐集證據,檢方就會不斷押人取供,完全違反現行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若要推翻該原則進行羈押,就應提出充分證據,而非用臆測證據做為羈押事由。

    李宜光表示,釋字653、654號解釋,被告遭羈押,人身自由遭限制,但除此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所保障權利與一般人原則上並無不同;但現在台灣的羈押變成報復性手段,只要檢方法官認為對司法人員有威嚇,不去探討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就情緒性先把人押了,在判決確定前提前懲罰被告。

    李宜光表示,「羈押比任何的強暴脅迫都嚴重、釋放比任何的利誘程度都還更高。」羈押制度已經變成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方式,取得被告自白的不當手段,需要徹底的改革。

    李說明,現行制度法官會輕易裁定羈押,就是因為羈押被告不是犯罪認定的證明,不需要嚴格證明、只需要傳聞證據就可以羈押,「白話文就是證據大概如此,就可以把人押了,合理嗎?」李宜光指出,現在常用有串證之虞作為羈押要件,「之虞」就是有可能,就可以把人押起來。他舉例:被告如果說「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清白」,卻剛好被檢方說「那剛好,還有證人沒問到,有串證之虞,要羈押!」等於現行法律是一個入人於罪的陷害式立法,一定要通盤改革。

    李宜光補充,檢方只要說還有證人在外面,有串證「之虞」就把人羈押,可怕的是「之虞」是毫無證據的臆測,被告與律師根本無從辯護,「沒做的事情我要怎麼舉證?」法律上積極事實如殺人,有凶器、屍體、血跡可以證明;但消極事實要怎麼證明「我沒殺這個人?」更可怕的是羈押一定附帶禁見,被告為了脫離羈押的嚴酷環境,很容易自白犯罪,所以才說「沒有利誘比釋放的程度更高」,這種制度一定要改。

    吳景欽表示,現在「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偵查不公開」已經很難走出法律系講堂,羈押的法定理由有兩個,一是防止被告逃亡,二是保全證據、防止串供;前者有逃亡之虞要如何認定,難道只因被告有錢有權有勢,就認定他們一定會逃?後者法定理由串供更空泛,更讓檢辯雙方權力不對等。嫌疑人不羈押的話就會到處串供,怎麼沒想到檢察官也可能會串供?

    吳景欽強調,現行制度下「傳聞證據」就可以羈押,法官卻沒有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就會變成橡皮圖章。告裁定羈押形同被「蓋布袋」,不能見到家人,只能在有限的時間和律師律見,讓檢方權力擴大,立法院必須盡快補強這制度上的缺陷。

    吳表示,還有另一大問題是「延押」,檢方起訴後代表證據都蒐集完畢,羈押理由就不存在,但是現況是還能一再抗告延押,以柯文哲案最典型,檢方發動無限抗告,直到柯文哲被羈押為止。吳景欽疾呼,起訴後檢方應不再有抗告權,不然只要對檢方不利就抗告到被告被押為止,這會搞死人,立法院必須馬上修法改掉!

    針對近來有民眾在網路上貼出司法人員的照片,表達訴求卻被羈押一事,吳景欽認為到底所犯了何罪?「加上血債血還就一定是恐嚇罪嗎?」2024年憲判字第5號說明,如果動輒利用侮辱公務員罪追訴被告,是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憲判字特別強調,縱使人民用語再如何刻薄粗俗或者純屬發洩,都應該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哪時候司法人員照片變成個人隱私,還可以因此被聲押?這已經到了「濫用羈押」的程度。

    施政峰表示,他長期關注人權,也看了如英、美、加、紐奧、以色列等國的大法官會議;但看到賴清德,只能仰賴側翼當文丑、法界當武丑,變成週刊小弟,令人感到丟臉。施政峰表示,希望看到更多人成為司法人,改革台灣的司法和法律教育。

    黃國昌表示針對吳景欽教授提議「不應放任檢方在起訴後還能無限抗告」一事 ,民眾黨團深表贊成,且已經提出修法草案。捍衛司法人權道路不應分黨派,會全力爭取各黨各派委員認同,一起支持修法。他也認同李宜光論點,羈押要件上證據方法有法定限制、否則很容易演變成檢察官聲押,法官就單純蓋章而已,制度必須徹底改革。

    民眾黨團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增訂,「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 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但未經傳喚被告答辯者,不得對其為不利益變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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