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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瑤拚假處分!賴苡任:領銜人「下車條款」被誤解 中選會:沒窗口選務混亂

    2025-06-03 19:06 / 作者 侯柏青
    立委吳思瑤罷免案的選舉人兼罷免團體召集人賴苡任聲請假處分開庭,賴苡任出庭並受訪。廖瑞祥攝
    罷免綠委吳思瑤的第二階連署補件門檻到6/7為止,罷團「地動刪瑤」更換領銜人的行動受挫,召集人賴苡任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命中選會受理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連署人名冊。北高行下午開庭,賴苡任律師團主張「遞補是常識」,痛斥「下車條款」被錯誤解讀,中選會則強調全案有救濟程序,而且若缺乏領銜人當窗口,選務將非常混亂,盼法院駁回聲請。法官聽完兩造意見後,將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

    歷經近兩小時庭訊,賴苡任受訪時點出,法官多次詢問中選會問題,但他們都支支吾吾,對法條沒有非常了解。他強調,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到,中華民國的《選罷法》有很多漏洞,讓中選會可以上下其手、隨便解釋,他盼望法官可以裁准暫時處分,讓連署人送件。至於吳思瑤稱他是「當今第一政治癡漢」,賴苡任語帶輕鬆地回應說,謝謝幹事長的指教,反稱吳思瑤是「政壇第一美魔女」。

    賴苡任庭訊後,批中選會回答支支吾吾。廖瑞祥攝

    賴苡任批中選會「錯誤解讀」領銜人

    中選會今天派出中選會選務處副處長、法政處專委及北市選委會第一組組長等人應戰,賴苡任則偕同兩名律師出庭,雙方當庭舌戰大鬥法。

    賴苡任律師團主張,依照《憲法》17條及133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及罷免之權利。

    律師團質疑,《選罷法》第76條第8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中選會這次錯誤解釋這條法律。律師團也質疑,《選罷法》第80條第3項也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該條文全然違憲。

    律師團進一步解釋,領銜人未達連署人二分之一書面同意「不得隨意下車」,但中選會卻解釋成「備補領銜人不得上車」,法條規定終止領銜人職務的限制,卻被中選會解釋成「無法進行遞補的門檻」,完全違反立法者所謂「維護程序穩定的目的」。

    律師團表示,根據《選罷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第一階段的1%提議人不得為第二階段10%連署人,而且提議人的人數應該分別計算。如果第二階段的連署只能由「領銜人」遞交送件,形同將幾萬名連署人的罷免意志,交給一位沒有受託、沒被知悉之人,來決定這項罷免案的去留。

    律師團也質疑「領銜人」的用語,質疑《選罷法》的用語為「提議人」的領銜人,並非「罷免案」的領銜人或「連署人」的領銜人,既然連署人名冊並未授權給任何特定人,等到罷免案進入第二階段時,不會問領銜人的戶籍是否仍在原選區,而且變更領銜人同意書也可以由提議人遞件,連署人自然可以自行送件。律師團強烈要求法院裁准聲請,強調「罷免權不能被一個人綁架,為連署人捍衛《憲法》地位。」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長期代理院長陳菊,也被賴苡任拿出來舉例。李政龍攝

    賴苡任律師團:李鴻鈞也能代理監察院長

    律師團還拿總統、董事長、校長和監察院長來舉例,表示監察院長陳菊持續請假,副院長李鴻鈞成為最久的「代理院長」,這些需要穩定運作的制度裡都需要「事有人人替、責有人擔」,因此,絕非不能更換的,也不可能用「過半數同意」作為遞補依據,副手(備補領銜人)即時、自動及當然的遞補,是社會常識,是制度自動運轉的一部分。

    律師團抨擊,賴苡任已經窮盡一切方法維權,中選會卻有惡意阻撓的問題。

    律師團聲稱,目前已有21000多份連署書,如果加上民眾黨支援,最終應該可以達標,盼法官裁准暫時處分讓罷團可以送件。律師團也說,賴苡任曾在5/23以自己名義向中選會提出受理請求,中選會在5/29回函,但是《選罷法》講得很明確,就是應該由領銜人提出,因此已經有不受理的「意思表示」。

    罷瑤案領銜人張克晉退出,衍生風波。資料照。呂志明攝

    中選會駁:聲請不適格、沒有勝訴可能

    中選會反駁說,聲請人(賴苡任)的聲請有幾項程序問題,例如看不出有爭執的法律關係,請問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來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中選會也說,針對5/29的回函,中選會只是在解釋法律疑問,做法規的釋疑,堅稱這份函文並不是行政處分。

    中選會指出,賴苡任主張選務機關應該在期限前「受理」,但是人民針對尚未發生的事情要求假處分,應該要做「嚴格解釋」,否則會有司法權干預行政權的問題。中選會認為,賴苡任應該向法院釋明清楚,到底會遭到何種實際損害而達到無法回復的程度,且事後救濟已經沒有實益?中選會強調,就算做出不受理決定,實際上賴苡任依然有權提出行政救濟,回復他的權利,並沒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中選會也表示,暫時處分的要件是「防止急迫」、「重大損害」,賴苡任應該釋明為什麼有較高的勝訴可能性?中選會主張,依照現行法規,本來該由領銜人送件,並沒有模糊之處,「領銜人居於罷免案的關鍵地位,選務機關要查對資格,必須要有窗口通知補提,誰要來提可以算是一次性的提出,要有受理窗口,不然程序會變得很亂,爭訟的時候,誰要來當主體?」

    中選會強調,賴苡任聲請暫時處分,卻沒有釋明有沒有高度勝訴可能,卻只是質疑條款,認為法院應該駁回聲請。

    賴苡任邀綠委吳思瑤聽庭,但吳未現身。資料照。李政龍攝

    法官皺眉激問中選會

    而本案受命法官也對《選罷法》的規定十分好奇,數度猛烈逼問中選會。

    法官詢問,中選會為什麼認為賴苡任不符合本案聲請人資格?中選會回應說,因為賴苡任不是領銜人或備補領銜人,也不是提議人。法官質疑,這樣的回答可能混淆程序或實體的主張,強調程序和實體應該分開來談,法官再次詢問,賴苡任是否為適格的連署人?中選會則委婉表示,目前不敢肯定,因為還在連署階段。

    法官進一步問到,賴苡任既然是本案連署人,就有可能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難道不具備連署人的適格嗎?中選會指出,必須要送件給選委會去查對才能確認此事,中選會解釋,依據《選罷法》規定,應以第一階段罷免案提出的今年2/8為基準線,往前回推4個月,如果賴苡任年齡符合規定的話,他就是適格的連署人。

    法官又卯足火力巡問中選會,為什麼第一階段的提議人不能夠當成第二階段的連署人?人數為什麼要分別計算?中選會表示,當初的立法理由不是很清楚,法條只是限定第一階段1%、第二階段10%。法官接著詢問,這樣的法條設計有什麼特別意義嗎?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設計?《選罷法》76條的規定是否只適用於第一階段提議,第二階段不是已經進入連署了嗎?為什麼領銜人還要適用第一階段的規定?

    種種難纏的問題讓中選會面面相覷,中選會當庭解釋,其實根據《選罷法》規定,「領銜人」這個身分,不只是在第一階段適用,在投票、訴訟階段也都適用,也就是說,領銜人不只是第一階段有角色,在第一、二、三階段都有法律規定的用途。

    法官緊接著追問,為什麼「備補領銜人」一定要經過連署人二分之一的書面同意才能遞補上?法官苦笑說,「相信這也是聲請人難以理解之處,第一、二階段明明就分開進行,但領銜人卻在這兩個階段如影隨形的出現,領銜人又不能代表第二階段,但是領銜人既然是連署人,不就有正當性了?為什麼又要分開計算?」

    中選會坦言,為什麼會這樣規定,無法詳細解釋說明,因為中選會並不是當初的立法者(該法律由立法院訂定)。法官聞言皺眉,頻頻表示對於相關法條規定「不太能理解」。

    賴苡任聲請假處分開庭,賴苡任的妹妹賴苡安擔任辯護律師。廖瑞祥攝

    連署罷免函搞丟怎麼辦?兩造各說各話

    賴苡任律師團告訴法院,賴苡任是合格的連署人,而且6/7是罷瑤案的送件門檻,因此聲請假處分有其急迫性,而且根據中選會5/29的函文,確實有「拒絕受理」的意思表示。對於法官質疑,為什麼本案的相對人中選會,不是台北市選委會?律師團則強調,台北市選委會只是代辦機構,實際上,審查和收件都是以中選會的名義處理,由於制度性保障不足,所以才請法院命中選會受理此案。

    中選會則再次主張,「領銜人」在罷免程序裡擔負重要角色,《選罷法》第80條第3項不只是單純的程序性規定,如果不做主體限定,選務機關要怎麼認定?如果只要有提議人的身分就可以進行送件,若選務機關查對後,發現份數不夠,該通知誰補件?中選會也擔心,若沒有規定領銜人一次性提出,若提議人或連署人全都「分次、分批」提出,受理單位的選務機關沒有正式窗口可以通知,將嚴重影響選務工作進行。

    賴苡任在庭訊末了發聲,他當庭提出一張中選會的空白公文函,嘲諷說,當初中選會稱呼這叫「類公文」,還跟他強調,如果沒有這張函,地方選委絕對不會收件。他哭笑不得地說,「我當時問中選會,如果我離開中選會以後,這張函文就被狗丟叼走怎麼辦?中選會竟然告訴我說,『那罷免就結束了,不能補領』,他們說,那怕領銜人親送,如果沒這張函,依然會不受理。」

    但針對賴苡任的說法,中選會旋即反駁說,連署人名冊格式是向中選會領取的沒錯,同時交付這張「連署罷免函」,這是制式格式,規定在〈公職人員的罷免案連提議連署及達查對作業辦法〉。「如果弄丟,可以請求協助,而且也可以重複影印,不會出現對方說的問題。」

    雙方唇槍舌戰近兩小時,法官調查完畢後,表示全案將交由合議庭進行評議,罷瑤案能否繼續推進,就看北高型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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