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查核辦法主要修正2項條文,包括查核項次的強化,以及查核頻率增為每3年一次。楊文琪攝
因應共諜案,行政院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於本月19日送考試院會銜,考試院院會預計明(5/29)日通過,修正版的特殊查核辦法主要修正2項條文,包括查核項次的強化,以及查核頻率增為每3年一次,並將增列曾接觸對象是否曾違反相關法規,例如國安法等。
人事總處今(5/28)日表示,考試院院會29日將通過此辦法,之後送立法院備查,修正公布施行後正式上路,因為還有相關程序要走,真正上路時間上無法確定,但預估應該不會拖太久。
人事總處指出,特殊查核辦法修正的2項條文都是核心條文,在修改查核頻次方面,原本規定在任職前或代理3個月內要查核,沒有規定同一職務是否要複查,修正版則改為每3年查核一次,另外,修正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針對曾接觸人士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增加是否違反國安法等,擴大適用法律範圍和與時俱進。
至於特查的職務,人事總處表示,特查職務是由各機關來提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