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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少年依母申請來台居留遭駁 興訟敗訴

    2025-04-26 18:36 / 作者 中央社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中國蘇姓少年以母親有台灣身分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台灣獲准後,未在效期屆滿前辦延期,重新申請居留時因年滿19歲不符條件遭駁。蘇男打行政官司,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蘇姓少年於民國107年1月間申請在台專案長期居留,因配額限制,內政部於民國111年8月間許可並核發長期居留證,有效日期至112年6月2日。

    但蘇男未於效期屆滿前辦理延期,直到112年6月28日才到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以其為新住民王姓婦人的未滿18歲親生子女,申請依社會考量在台專案長期居留。

    內政部審查後,以蘇男已年滿19歲,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須為台灣地區人民之未滿18歲親生子女)的申請條件不符,作出處分書,不予許可。蘇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此件行政訴訟。

    蘇男主張,應採舊法「20歲以下」的標準,對他從優認定,請求撤銷原處分,並應依他在112年6月28日的申請,作成准許專案長期居留的處分。

    法院指出,居留許可辦法於110年8月20日公告修法,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年齡原為「20歲以下」或未成年的規定,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其中第23條第1項第5款,也有相應的修正,並於112年1月1日施行。

    判決表示,蘇男逾期居留,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遭裁罰後才提出此件申請,因屬重新提出的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案,與前次申請無涉,確實應適用此次申請時的現行居留許可規定,即「未滿18歲」親生子女,另子女年齡認定,也應以此件申請時,即112年6月28日為準,此件並無適用修正前規定的餘地。

    法院認定,蘇男前次長期居留證已載明有效日期為112年6月2日,依規定應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期,卻在效期屆滿後,遲至112年6月28日才到移民署提出此件在台專案長期居留的申請。

    判決指出,除因逾期居留遭裁罰外,蘇男為93年3月間出生,提出此件申請時年齡確實已滿19歲,不符合「其為台灣地區人民之未滿18歲親生子女」的申請條件,因此原處分作出不予許可,並無違誤。

    法院表示,內政部原處分並無違誤,蘇男相關請求並無理由,日前判決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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