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外觀。廖瑞祥攝
行政院公報刊登,陸委會最新函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由於兩岸採取單一身份制度,若持有中國身份證或護照,台灣戶籍將遭撤銷,不得使用台灣健保,也不能擔任公務員,政府現正全面「專案清查」現職軍公教人員有無申領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要求軍公教人員具結或主動通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最新公布的令釋指出,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陸委會在令釋文件中解釋,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