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外觀。取自移民署
在台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證明已經註銷中國戶籍、沒有領有中國護照。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在台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必須在公文通知書送達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移民署所屬服務站補繳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未補繳,移民署將依規定撤銷定居證。
移民青年倡議陣線表示,在「撤銷身分」的威脅下,當事人可能瞬間失去健保、戶籍、居留權與社福資格,甚至陷入「兩岸皆不承認」的 無國籍狀態,或在補件過程需要承擔難以估量的風險與成本,然而,隨機發佈這道通知的機關人員甚至也無法給予明確的補件指引,徘徊於行政程序的無限補件地獄。
這些在台的「新二代」也提到,他們突然之間被迫成為家中與移民署、海基會、公所溝通的主要窗口,翻箱倒櫃找當年辦證的舊紙本、奔波申請補件、還得應對親人情緒的崩潰與焦慮,但他們不是法律人、不是公務員、不是冷靜的第三方,但卻被夾在體制與家庭之間承擔所有代價。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超過14萬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才陸續通知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
移民署強調,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
移民署說明,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故於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之重要基礎。
移民署強調,所有行動都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