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曾出面說明總統大選政治獻金申報爭議。廖瑞祥攝
監察院今(3/19)表示,廉政委員會今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柯文哲裁處罰鍰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吳欣盈則免罰,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監院表示,此案是北市議員林延鳳等5人檢舉後啟動調查,針對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止收支於去年8月12日起展開調查,由於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還動員多名人員將10大箱資料全數翻拍。
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由因柯文哲遭押且禁止接見通信,今年1月收到柯文哲委託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程序才終於完備。
最後認定有4大違法情形,包括:
1.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2.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總計裁罰為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
監院強調,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包括演唱會售票收入及競選小物販售收入,均屬政治獻金,應依法列報。柯文哲107年競選台北市長時也曾依此申報。
另外,黃珊珊曾發函監院指出,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更正,監院表示,會計報告書會計報告書一經啟動查核程序,即無申請更正之餘地,因此不予同意。
而會計報告書簽證會計師端木正,執行帳務業務虛偽登載及查核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核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已該當同法第61條第6款應付懲戒事由,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